土石方爆破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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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方爆破施工合同(一)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事宜,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1.1、土石方开挖、石方爆破、土石方外排及场地平整等达到设计要求。具体施工范围见附件:土石方开挖图及附图说明。
1.2、原有树木移植处理及树木移植相关手续办理。
2、工程款
2.1、本工程合同总价暂估为×××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本工程土石方工程量暂估为65000立方米,结算工程量以现场实际开挖范围计算,计算规则按本合同第五条执行。
2.2、本工程属综合单价合同,本工程综合单价分为两种情况:若本工程石方爆破量占总土石方总量的10%以内(含10%),综合单价按26元/m3计价;若本工程石方爆破量占总土石方总量的10%以上,综合单价按27.5元/m3计价。本合同单价包括土方开挖、岩石爆破(含打眼放炮及炮被等措施费)、土石方外排、乙方应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的各种费用、爆破时对周边住宅采取的保护等措施费用、洒水及清洗路面费用、挖土场地内需要移植树木的移植费及相关的手续费等达到设计要求及甲方现场要求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工、机械、排渣手续费、各机械运输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的各项费用之和,属于单价包干性质。上述单价一次性包死,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会因人工、物价、费率之升降等任何因素而调整。
3、工期
本工程施工工期为 60 个日历日,工程开工日期为××××年×月××日,工程竣工交付日期为××××年×月××日(包括法定节假日)。若乙方未按上述工期开工或竣工的或违反进度计划任何一阶段工期要求的,每逾期一个日历日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民币。若甲方另有通知延期开工或可以顺延工期的除外。
4、工程款的支付
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支票,除双方达成分段付款协议外,按下列条款支付:
4.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进场施工后,乙方完成本工程土石方总工程量25%时,甲方支付本合同暂估额的15%给乙方,支付额为×××万元×15%=××万元;乙方完成本工程土石方总工程量的50%时,甲方支付至工程量暂估总价款的60%(扣减前期付款)。
4.2、本工程完工达到设计条件要求且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文件经双方授权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工程结算
5.1、本工程开工前及完工后或在施工过程中石方爆破前,须对施工区域进行测量,测量时须通知甲方驻工地代表、甲方造价工程师参加,乙方现场代表对施工场地进行方格网实测后形成图纸,并经甲方参加测量人员共同签字后方为有效。
5.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对本合同规定的各土石方工程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并整理成相应资料,对记录内容经甲方驻工地代表及乙方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作为最终计算工程量和结算的依据。
5.3、在土石方施工过程中,如土方运输以车数计量的,应提供相应的车数小票方可对此部分进行结算。
5.4、若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甲方通知乙方不需要外运的土石方部份,对不需外运的土石方工程的综合单价12元/立方米计价,工程量按不外运土方量计算。本工程水电费按结算总额的0.3%从最终的结算总额中扣减。
5.5、本工程结算自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乙方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经双方授权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6、甲方责任
6.1、甲方指派××为本工程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变更签证、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但涉及工程价款的确认,除甲方代表确认外,还需甲方成本管理部门确认并加盖甲方签证专用章后为有效,其他人(除公司总经理)签字或缺少前述任一确认、或非加盖甲方签证专用章,甲方均不予认可。
6.2、开工前甲方应和乙方一起按本合同第5条第5.1款的约定确认施工图纸,并向乙方进行设计施工图交底工作。
6.3、甲方对设计变更等发生的费用有按期签证的责任。
6.4、甲方有按协议规定条款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和义务。
7、乙方责任
7.1、乙方指派×××为本工程项目经理,按本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之内容。
7.2、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7.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除不可抗力事件外,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成品保护。
7.4、乙方对甲方保留在施工现场的树木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7.5、乙方不得以甲方未按时签证而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工。乙方须按本协议所约定的违反进度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6、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安全,乙方需自行投保施工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甲方有权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7.7、乙方负责办理排渣环保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违约责任
8.1、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2000元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达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暂定总金额20%的违约金。
8.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达七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场,乙方并应当承担本条第1款约定的合同解除责任。双方于乙方退场后结算。
8.3、其他:
(1)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2)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8.4、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9、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和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灾害事件。
10.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尽力采取补救措施,双方各自承担所发生的损失。
11、合同附则与生效
1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本合同附件:土石方开挖示意图及附图说明。
11.3、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