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施工合同(2)
安全施工合同(二)
甲方:
乙方:
为了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工伤亡事故的发生,凡与甲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或施工队伍(即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认真遵守以下安全施工规定。
本协议为《国家游泳中心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附件,在双方签订《国家游泳中心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须认真履行。
一.安全生产总则
1. 严格遵守国务院,部委及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和文件。
2.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以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须按施工总人数配备专职安全员,各施工班组的班组长为各班的安全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责,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3. 施工员等各类施工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书面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场。
4. 加强安全检查工作,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对现场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 各专业人员施工时,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者,任何人发现均有权予以制止。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工,向上级报告,确认消除后方可继续施工。
6. 施工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严格执行班前安全交底制度,认真执行书面安全交底的规定,针对作业条件进行准确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交底人与被交底人的签字手续。
二.安全生产措施
1.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范正确戴好安全帽,机操工必须正确戴好压发防护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殊工种、电工和电焊工必须持上岗证。
2. 工作中一律不准穿拖鞋和光背,严禁酒后作业,不准在仓库、油库、油漆库、木工棚等一切有易燃物的地方吸烟、生火或使用电炉及一千瓦以上的照明装置。须办理动火申请的时候,有关人员必须及时办理,遇五级以上大风时,禁止使用明火作业。
3. 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按要求做好安全日志。
4.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定》,临时用电电源必须架设牢固,一般要架空,不得绑在管道和金属结构物上,线路应使用橡皮软电缆,严禁使用花线乱接。用电设备应遵循“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原则。严禁非电工人员接驳电源,所有施工电器设备不得带故障和超负荷使用,且电器设备三相五线时,要有保护接地、接零。施工机械、电器设备及施工用金属等不可靠近电气开关,不能一制多用。所选各类配电箱符合总承包单位的规定,做到防雨、防尘。
5. 电焊设备焊接时应使用地线,不得把电器管道、其他管道,刚结构吊装设备等作为地线使用,电焊机10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氧气瓶,乙炔发生器、木材等易燃,易爆物。定期检测用电设备及工具,以保证其具有良好的绝缘性。
6. 施工现场接驳电源时,应先切断电源,然后作业;若带电作业必须有绝缘保护措施且要具有二级以上的电工合格证的人员在场才能工作。
7. 从事高空作业时(本工程指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或2米以上的施工作业),严禁穿皮底鞋和带钉等易滑的鞋,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向上处牢固,携带工具材料要放稳在工具袋内,禁止在高空上没有扶手或攀沿物上随意走动,做好“三宝”“四口”“六防”的防护工作。
8. 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准任意拆除架设的设施和安全装置。
9. 在施工中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10.凡因乙方违反本安全条例,在施工中被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出罚单,所有罚款均由乙方负责(一般每次罚款金额≥500元)。
甲方: 乙方: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