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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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法(一)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租赁 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房屋的范围及用途
甲方经房屋所有人同意,将岳麓区新民路4(即8号)久和物业大厦 房屋出租给乙方做 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
本合同的租赁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三条 租金及相关费用
1、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屋租金(不含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 ,物业管理费为 .
2、按先交租后使用的原则,租金物管须提前按季度缴纳。每季度预缴纳一次;若乙方用现金直接存入甲方指定银行,日期以乙方凭银行回单到甲方开票为准.转账以甲方银行到账日期为准.
第四条 保证金
1、保证金作为合同实施的保障,不增值也不计利息.乙方不能将保证金当做预付的租金以及由于乙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赔偿.
2、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房屋保证金 ,如乙方逾期未缴纳第一笔租金则本合同自动终止且甲方不需退还保证金.
3、本合同期满,乙方不再续租且并无违约情况,在付清一切应交款项后,甲方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保证所租房屋在出租期间不产生任何权属纠纷;
2、甲方拥有签订本合同全部权利并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
3、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被授予全权签署本合同;
4、甲方保证:乙方只要根据本合同支付租金并遵守和履行在本合同中所应履行的所有承诺、约定和条件,则在本合同期限内将不受干扰.妨碍地占有及使用该房屋及其配套公共设施;
5、甲方在租赁期间负责房屋修缮以保证出租房屋符合约定的用途,如发现问题乙方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7天内组织人员进行修缮,如甲方未及时履行修缮义务则乙方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所产后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不得以屋面漏水和墙面渗水等为由拒绝缴纳租金;甲方负责楼房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但承租屋内需更换的材料费由乙方支付.
6、租赁期限届满前,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拥有签订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全部权利并承诺严格履行本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的代表已被授予全权签署本合同;
3、自起租之日起,无论乙方是否使用,均应向甲方预缴租金;
4、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向第三方转租、分租、转借、转营、入股或与他人置换使用;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随意改变出租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设备;
7、乙方保证合法经营,不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和做损害公共利益的事,自行负责办理好正常营业所需要的一切证照,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8、乙方经营过程中的水费.电费(按商业费用收取)由甲方代缴,按月结算, 水费、电费按计量表计数量为准,乙方逾期未缴纳电费水费的,甲方有权停止水电供给,后果乙方自负;
9、乙方在接收房屋后为本合同租赁资产的消防责任人,在租赁期间自觉做好安全、消防工作,随时接受甲方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应积极配合完成.乙方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安全.消防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10、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和甲方无关,因此发生的任何纠纷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1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户外制作任何宣传广告;
12、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租赁期间,如因乙方使用不当而出现消防隐患乙方应及时向消防部门反映并配合消防部门立即进行整改;
13、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房屋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14、如因乙方过错或过失而给甲方、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损害,或致使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并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 租赁期间的房屋装修
1、在不实质性改变房屋的特征、结构或减少房屋的价值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但装修方案应事先获得甲方同意。
2、租赁期内,乙方对房屋的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其装修改造均须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并保证不损害房屋主体结构,如因乙方装修或使用不当造成各类大小事故均由乙方负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3、装修期间,乙方应将所拆卸物品(如有)完好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当为乙方的装修提供所需要的且甲方能够提供的方便。
4、租赁期满后,依照“来修去丢”的原则,乙方不能故意损坏自己装修的房间以及甲方装修好的公共部分以及拆卸属于甲方的物品。但可移动的属乙方所有的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
第八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
合同期间房屋所有人如将房屋转让给第三方时,甲方承诺将以第三方接受本合同条款为先决条件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
1、房屋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应严格经履行合同义务,但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书面变更.
2、房屋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房屋,而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 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 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3) 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4) 乙方逾期缴纳租金达30天的.
4、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义务,因一方违反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租赁房屋的收回
1、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自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7天内,搬出租赁房屋内属于自己所有的全部物件并将所租房屋及其设施交还甲方,甲方接收时如发现人为损坏或短缺情况,乙方应负责赔偿.自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之日起日内租赁房屋内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主动放弃所有权,由甲方处理。
2、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次日开始乙方即须依照正常支付房租诸项费用的标准赔偿甲方房屋空租的损失直至搬迁之日为止,如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同时还须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其他损失,必要时甲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每日的滞纳金以应缴租金的0.5%计收.
2、乙方违反第六条第1-14项所约定的各项义务,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若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损害,则乙方须进行赔偿甲方所受到的一切损失。
3、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约定外单方面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协商同意后与对方办理中途退租手续,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数额为未租满期限房租的50%.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由于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雷击等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内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水、电、空调、电话通讯等供应中断时,甲方概不承担乙方的损失和赔偿.本合同规定乙方应付的一切费用也不受此影响.也现不可抗力 导致房屋损坏无法使用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2、如遇城市规划等政府行为或者甲方经营改造、规划重建等商业行为,需要拆迁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时,甲方应在收回此物业前的30天书面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的服从,并按规定时间内搬迁,甲方退还未到使用期的租金,因拆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拆迁所获补偿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
3、因甲方不能预见并不能控制的情况影响本租赁物业的正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空调不能正常供应或中断等),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甲方对乙方及其客户的财产不负有保管义务。非甲方直接原因导致的乙方财物被盗、损失或人身伤亡,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其他
1、合同未尽事宜届时协商后另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另乙方现有财产设备情况详细见清单附后。
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身份证号码:
二○ 年月日 二○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