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3)
反担保合同(三)
甲方(担保权人):
乙方(反担保人):
乙方因委托甲方为***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银川市***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抵押,***公司拟申请贷款人民币 1500万元(以实际贷款金额为准),委托甲方用自有房产(房产权证号 兴庆区字第 号)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根据****公司与银川市**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甲方作为***公司的担保人向贷款人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为了保障甲方的权益不受损害,乙方自愿为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反担保为保证担保。
二、保证担保的范围:
1、***公司不能按期还清银行贷款,甲方代其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逾期罚息、违约金和贷款人追索欠款所花费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公告费、律师费。
2、甲方自代替****公司向贷款人偿还以上债务之日起,以上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利息按照年息7%计算,直至全部清偿为止。甲方向乙方追索以上债务所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公告费、违约金、律师费。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担保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四、保证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甲方代为清偿*****公司所欠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后的5日内向甲方清偿全部代偿款项。
五、违约责任:乙方如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向甲方偿还债务,每日按照应偿还的债务总额的千分之一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银川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6 份,甲方持一份,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