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咨询服务合同(2)
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二)
第一条签约方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第二条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2014年 11 月 13 日在 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浙汇财富中心 签订。
第三条项目名称
浙汇财富中心开业前期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 乙方负责对甲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 商业布局规划、经营商品招商协助、企划VI装饰方案规划、开业促销方案规划等提供全面服务
3. 乙方在招商进行中负责随时调整平面布局规划设计方案
4. 乙方以高效、实用、节省的原则为甲方采购该项目所需的大型商业设备提供咨询
5.乙方对该项目周边的商业竞争情况、消费水平、消费潜力等相关经济指标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分析,并根据上述调查分析对该项目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
6.乙方对该项目的建筑图纸及内部重要设施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并充分说明理由。
7.乙方对确定后的建筑图纸研究讨论后,结合当地商业的具体实际情况进行整体平面布局规划设计。
8.乙方将整体平面规划设计方案与甲方充分交流讨论定稿后,依据整体平面布局规划设计方案制定招商方案和企划VI装饰方案。
9.乙方负责对甲方开业前整体卖场内外装饰氛围营造提供设计方案并参与实施。
10.乙方负责为该项目顺利开业制定开业策划方案。
11.乙方负责为该项目提供全程招商协助指导。
12. 乙方负责对该项目商品陈列进行培训和指导。
13. 乙方负责甲方在亚太农都协调大宗农产品的统一招商、统一采购、统一分拣、统一运输,保证供货方无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乙方应按照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浙汇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技术服务的方式:现场指导和现场培训
3.技术服务期限:2014年 11 月 22 日至2015年1月22日。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保证甲方浙汇财富中心市场筹备工作按计划执行
第六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乙方固定的办公和住宿场所,提供工作授权,保证工作人员听从乙方的指导安排
2.按照乙方的指导意见确定设计、装修、招商、仓储、培训方案
3.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4.资产设备全部进入订购状态
5.各种证照办理齐全
6.开店筹备的其他必要事项
7.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策划服务费用
8. 甲方所有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付给乙方的管理费用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一、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拾万元整)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人民币60000元整(大写:陆万元整)
(2)浙汇财富中心市场开业后第三日,支付人民币40000元整(大写:肆万元整)
3.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
开户名:
银行账号:
二、
签订合同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顾问费用50000元整(大写:伍万元整),服务过程中,按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每月支付技术指导费用,或以此基准(即50000/30天),每天向乙方支付技术指导费用。
注:因业务需要产生的差旅费用实报实销,因甲方工作需要,项目开业后的后续管理费用,甲方需与乙方另行协商付款。
第八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双方应当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的对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用户资料或其他标明保密文件或信息的内容(简称“保密资料”)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资料接受方可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材料,但同时需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双方应为本协议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资料。
2.除非得到另一方面的书面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将本合同中的内容及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商业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3.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依然有效。
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完成合同相关约定的,需向甲方双倍赔偿技术服务费,但甲方不能协助乙方完成第六条所列必要事项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双方因保密资料泄露而产生的责任,以具体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
3.因甲方资金投入、工程进度和安全整改影响服务进度,导致不能按进度完成工作的,甲方向乙方赔偿伍万元整。
4、土建工程由甲方全面负责施工,由于工程延期等出现的问题而影响开业进程,责任由甲方负责。双方另行签订策划费用补充协议。
5.合作期间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如各种成本费、制作费、印刷费、宣传及庆典活动等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如因资金不足达不到效果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因政策影响导致本项目无法执行
3.双方负责人因重大疾病或身亡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确定以下第1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20**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