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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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书范本(一)
买受人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E-Mail:
出卖人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电话、传真:
E-Mail: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备品备件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备品备件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备品备件的名称、品种、规格(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备品备件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3)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双方约定按照 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备品备件的数量: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3.备品备件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备品备件的包装,按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
2、双方商定:
(1)具体的包装要求为:
(2)包装应当保证能够使产品安全运输和存储,能有效防止产品在运输、周转过程中发生磕、碰等损坏情况。
(3)出卖人方未按要求包装的,买受人有权予以拒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包装物不回收。出卖人需要回收包装物的,应当另行约定回收方法,费用由出卖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及交货期限
1.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出卖人将买受人采购的产品在约定的期间内全部送达至买受人指定的地点交付给买受人,费用由 方承担;
(2)出卖人按照买受人的要求,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代办运输;
(3)买受人自提自运,费用由 承担。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5.买受人如果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前 天通知出卖人;买卖双方对备品备件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接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
第五条交(提)货期限按照下列第 项执行:
1.规定送货或代运的备品备件的,出卖人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将货物送交买受人。
2.自提货物的,出卖人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提取货物。
3.其他:
第六条备品备件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本合同备品备件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政府定价执行;
(2)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3)买卖双方的商定:
2.备品备件货款的结算:备品备件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3.买卖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买受人依照下列方式支付款项予出卖人。
(1)自订约之日起 日内,交付定金人民币 元整。
(2)余款人民币 元,于备品备件验收合格后支付。
(3)余款人民币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 日内支付。
第七条 验收方法
1.验收时间:
2.验收手段:
3.验收标准:
4.验收和试验负责人:
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解决方式:
第八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受人在验收中,如发现备品备件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应妥为保管,并在 天内向出卖人提出书面异议;在认定异议是否成立之前,买受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条款。
2.买受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备品备件符合法律规定。
3.出卖人在接到买受人书面异议后,应在 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1.出卖人不能交货的,应向买受人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出卖人所交备品备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买受人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受人不能利用的,买受人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甚至整批产品,出卖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并应赔偿买受人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如产品出现严重问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3.出卖人因备品备件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出卖人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受人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出卖人应当偿付买受人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4.出卖人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买受人协商,买受人仍需要的,出卖人应照数补交,并应向买受人承担总货款 %的违约金及买受人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买受人不再需要的,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总货款 %的违约金及赔偿买受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
5.出卖人提前交货的备品备件、多交的备品备件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备品备件,买受人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受人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6.备品备件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出卖人未经买受人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出卖人提前交货的,买受人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受人可拒绝提货。
第十条 买受人的违约责任
1.中途退货,应向出卖人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的违约金。
2.买受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出卖人的交货日期相应得以顺延。
3.买受人自提备品备件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承担出卖人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
4.买受人逾期付款的,应向出卖人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
5.买受人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6.买受人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出卖人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出卖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 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 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买受人: (章) 出卖人: (章)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