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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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一)
甲方:
地址: 营业执照证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营业执照证号: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________ 证书编号:________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本协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平等互利、意思表示真实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就甲方选聘乙方对济南 中心园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物业用途: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市_____县_________路_______ 。
建筑面积: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详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
东至________;
南至________;
西至________;
北至________。
第二条 物业服务内容与质量
2.1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 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材料等;
(2)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部位详见附件2《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3) 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详见附件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4) 现有公共区域的绿化养护与管理(前期不包括新的绿化服务);
(5)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不包括数据运营机房);
化粪池和垃圾清运费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外联事项。
(6)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服务、物业区域内巡查、 ;
(7) 维持物业区域内车辆行驶秩序,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
(8) 消防管理服务,包括公共区域消防设施设备的更新、维护管理; 设置专人负责消防事项,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排查隐患。
(9) 电梯、水泵的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但是大修、中修和外包事项等除外,电梯年检费由甲方承担。
(10)配电室、监控室的值守、运作及维护;
(11)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12)其他委托事项: 。
2.2服务标准
(1)乙方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24小时服务
(2)乙方提供的各项物业服务指标应当在入场后 日内达到规定的省级一级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以附件 8《标书》标准为基础,参照附件7《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级标准》)
第三条物业服务期限
3.1 期限为_____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年___月___日止。
3.2 一方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出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的有效期限。
3.3 一方可在本合同期满前两个月书面提出续约要求,另一方同意续
约的,双方另行签订新的合同。
(1)如果一方决定合同期满时不再续签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
(2)合同期满,甲方没有将续聘或解聘乙方的意见通知乙方,且没有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继续管理的,视为此合同自动延续。
3.4 本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约权。
3.5 自双方交接完物业并且乙方实际入场后开始计算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用
4.1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采取包干制方式,每月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 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 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 办公费用;
(7)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法定税费;
(10) 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4.2服务费用的增加:
(1)随着乙方物业人员的添加,甲方增加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增加的费用以乙方投标时的人员报价为准。
(2)甲方因有应急性接待任务需要乙方临时增加相应的物业服务人员时,增加的服务费用以乙方提供的临时性活动人员报价标准核算。
4.3费用支付时间:以月为单位,每月支付一次。
甲方在每月的第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度的物业服务费;如因特殊需要审批情况的,付款时间可顺延4天,但须提前通知乙方。
4.4费用支付方式:甲方以支票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款项。
第五条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乙方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甲方自主经营。如果需要委托乙方经营时,本协议双方另行商定经营收入的分配方案。
第六条物业的承接验收
6.1 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后 日内派人会同甲方人员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交接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履行本物业服务合同中责任的依据。
6.2 乙方应当自双方签订《物业交接确认书》(详见附件6)后 日内组织人员入场,开始实施全面物业服务工作。
6.3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6.4 前期物业入驻因按照甲方的人员配备,物业配电、监控值班人员下班后,因设备的损坏或期间出现事故,责任将以交接记录为证据。
6.5 鉴于甲方的物业现状所限,假若乙方在提供物业服务的前期便按照甲方要求的人数配备时,无疑会出现岗位人员富余现象。乙方会随着物业服务的实际需要适时增派物业服务人员,努力并合理的配备各岗位所需人员,但甲方不得就此减少物业服务费的支付标准。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7.1 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
7.2 监督乙方在园区的物业服务质量及标准,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每月对物业服务质量做好考评并与物业服务费挂钩(详见附件4《物业服务考评细则》)。
7.3 审查乙方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7.4 因保安管理的重要性,甲方对乙方保安人员的具体要求:
(1)乙方招聘的所有保安人员都需经过甲方的审核后方可上岗,甲方参考保安招聘标准审核(详见附件5《物业公司选聘保安员标准》)。
(2)保安人员实施半军事化管理,后备人员在位率要保持在80%,一旦出现险情要在15分钟内组织所有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7.5 甲方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办公用房,仓库并提供简单的办公用品(如办公桌、椅、电话机、资料柜等),但是电费、电话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7.6 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协助乙方作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工作。协调乙方与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关系。
7.7 有权要求乙方对思想素质低、道德修养差、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恶劣的物业人员予以辞退。
7.8 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服务标准、实现服务管理目标的,甲方评价优、良并在续签服务合同时考虑给予乙方优先加分待遇。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遵守各项管理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责任要求,根据甲方授权,对本住宅区物业实施综合管理,确保实现管理目标,并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甲方检查监督。乙方的服务指标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甲方及时告知乙方并有权要求限期改进服务;乙方在限期内整改后及时书面反馈给甲方。
8.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物业服务区内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8.3 接受甲方对经营管理过程中财务帐目的监督并报告工作,每半年向甲方管理部门报送一次财务报表。
8.4对物业服务区内的公用设施不得自行占用和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书面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8.5 自行提供一切物业服务所需的设备、工具和材料,在物业维修中所产生大修和中修的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8.6 向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
8.7 乙方招用的工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仪容端正、品德良好,无违法犯罪纪录。负责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乙方人员从事物业服务工作期间必须统一着装后上岗。
8.8 每季度要进行一次客户意见调查及消防演习,提高物业服务区内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以便更好的服务于甲方。
8.9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每年度向甲方报告物业管理服务实施情况,应及时通告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8.10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乙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应该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乙方管理、监督不善的造成员工受伤及一切乙方内部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由于乙方人员人为或技术原因对物业的设施及设备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坏价值由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赔偿:
(1)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但是未事先告知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2)因乙方责任出现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并且造成损失的;
(3)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
8.11在本合同终止前 日内,进行物业的交接和善后工作。移交或配合甲方移交物业用房和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帐目给甲方或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甲方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交还给甲方。
8.12 于本合同终止后 日内移交并撤出本物业。
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本物业项目之前,乙方应当应甲方的要求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继续为甲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也应继续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9.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相关书面合同。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的图纸、各种会议文件、委托书、变更及联系函第书面形式的资料均应作为本合同条款的补充内容,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2)该等合同或书面资料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内容前后抵触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该等合同或书面资料中没有规定的,仍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9.2本合同条款若与政府新颁布的法令有抵触之处,按照新颁法令的
相关规定执行。
9.3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
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9.4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的权利或义务所引起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均由该方自行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0.1无论何等原因,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均构成实质性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发生如下事件任一或全部的,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1)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因乙方原因发生其他影响恶劣的政治、治安案件的;
(3)完不成标书所定的目标和指标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4)经营严重亏损或出现重大债务,无法正常经营的;
(5)被政府职能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
(6)乙方自行中途退场的。
10.3 甲方发生如下事件任一或全部的,乙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1)在乙方没有违约行为的前提下,在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又委托其他第三方的进行物业服务的;
(2)因甲方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经营严重亏损或出现重大债务导致无法正常经营;
(4)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5)违反本合同有关结算时间的规定,非因乙方原因拖欠物业服务费超过 天以上的;
10.4 如果发生上述第10.2、10.3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发出催告通知,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日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无条件自动履行完毕。
10.5 无论何等原因,假若违约方在收到前述催告通知后的30日内,仍未按照本合同规定自动履行完毕的,守约方有权单方宣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对此不持异议,并需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10.6 物业服务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变动。如果单方要求涨价或降价,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0.7 乙方通过调整、努力,在甲方提出整改物业的书面要求一个月后仍达不到本合同附件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履行合同。
10.8 一方非因法定或双方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对方不同意解除的,本合同将继续履行。一方拒绝继续履行的,按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处理。
10.9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提出解除的一方有义务提交证明不可抗力存在的文件。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除法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违约方除赔偿对方损失外,另当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按照甲方已支付租赁价款每月平均数值的 %乘以未履行期限的月份数计算。未履行期限在15天以内的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不满30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11.2 由于一方违约解除本合同而给相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赔偿相对方所有的经济损失。相对方所有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主张相关债利、行使抗辩权而合理支出的律师费、顾问费、评估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11.3 如果甲方不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将按当月应付费用总额的 ‰取违约金。
11.4 乙方在合同终止后,不移交物业管理权,不撤出本物业和移交管理用房及有关档案资料等,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委托期限内平均物业管理年度费用____‰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予赔偿。
11.5 以下情况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应按__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1)乙方物业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质量标准;
(2)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作业内容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给其他人;
(3)违反本协议10.2规定,甲方被迫解除本协议的。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12.1双方确认,发生不可抗力的,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客观情况,本合同运行变更或终止。
12.2本合同所称的不可抗力指地震、水灾、火灾、暴雨雪等自然灾害。
12.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双方经济损失的,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12.4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方认可后经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本合同的履行。
12.5一方为维护公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当事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13.1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双方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
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合同的一方作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13.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的合伙人、合资企业或被雇佣者;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联营企业、合伙人或代表,并且不得承担或试图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13.3本合同各条款之间的效力独立,不因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而导致其他条款无效。本合同双方对部分条款的争议不影响对其他没有争议条款的继续履行。
13.4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但乙方不得停止物业服务工作。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第___种方式处理:
(1)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5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四条 合同附件
14.1本合同所提及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2本合同附件名称:
(1) 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
(2) 附件2:《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3) 附件3:《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4) 附件4:《物业服务考评细则》
(5) 附件5:《物业公司选聘保安员标准》
(6) 附件6:《物业交接确认书》
(7) 附件7:《山东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一级标准》
(8) 附件8:《标书》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正文共 页,共签署原件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