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
合同编号:
20**年 月 日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由 公司(许可方)和 公司(被许可方)签订
本合同于20**年 月 日由以下双方在重庆市签订: (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为重庆市巴南区; 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为重庆市。甲乙双方以下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前言
鉴于甲方为本合同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乙方认识到许可商标的价值及其有效性,希望从甲方得到普通许可;甲方愿意将该许可商标普通许可给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达成如下条款: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除非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1.1 “主合同”是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合资协议。
1.1.2 “本合同”是本商标许可合同。
1.1.3 “关联公司”系任何直接或间接被XX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单方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公司;此处“控制”含义为拥有选举或委派董事会多数董事或指示公司管理部门的权利。
1.1.4 “许可商标”系甲方许可乙方使用的甲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注册号为: ,图样为“ ”。
1.1.5 “许可区域”是中国大陆地区。
1.1.6“许可商标产品”是乙方制造和销售的使用甲方许可商标的产品或商品。
1.1.7“工作日”指周一至周五,法定假日除外。
1.1.8 本合同中,“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1.1.9 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合同一方最后签字或盖章日期。
第2条 合同操作及有关权利义务
2.1先决条件
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与乙方已经签署了主合同,并合法有效;或者乙方为甲方控股子公司。
2.2陈述及担保
双方分别向另一方陈述并担保,于本合同签订日:
2.2.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人;甲方有权签订本合同,可以将本合同规定的权利授予乙方。但是甲方对被乙方制造和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作任何担保;
2.2.2乙方为独立法人,依法成立、有效存在,乙方有权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义务;乙方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起,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2.2.3乙方签署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义务:
1).不会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
2).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授权或批准;
3).不会违反乙方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其他任何合同;
4).不存在将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解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
2.3陈述及担保不实的后果
如果在本合同签订日,一方上述陈述与担保的任何一项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则构成该方重大违约。
2.4合同期限
在本合同先决条件成立的前提下,本合同期限起始日为合同生效日,届满日为 年 月 日。
2.5商标许可
2.5.1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甲方特此授权乙方在许可区域内在其在公司名称或生产的产品以及宣传销售活动中使用许可商标,该许可为普通许可。
2.5.2乙方确认甲方许可商标的所有权,保证尊重和维护这一所有权,在许可商标的使用中乙方保证不损害许可方的名誉和利益,乙方理解并同意:除本合同规定的许可商标的使用权外,本合同未授予乙方任何别的权利、资格或利益。
2.5.3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由甲方向乙方交付一套完整的许可商标图样。
2.5.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本合同许可商标再许可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若乙方供应商需使用许可商标,乙方需将供应商名单及准备使用的商标等资料报送甲方,由甲方与其供应商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其生产带有甲方许可商标的产品只能供应给乙方。
2.5.5乙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及甲方CI标志的规定进行许可商标标识印制、标注和使用,不得任意改变许可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2.6产品质量及使用监控
2.6.1许可商标产品在初次投放市场或初次进入商业流通之前,任何使用许可商标的广告和文字材料发表之前,应将这种产品的样品或这种广告或文字材料的样本送交甲方认可。
2.6.2乙方应保证许可商标使用产品的质量,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质量。乙方应在使用许可商标时加上一个说明,说明本许可商标是甲方授予的许可。
2.6.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旦甲方提出要求,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许可商标产品和其宣传广告样品或样本。如果该产品或广告不符合甲方的规格和标准,甲方可行使其否定权,被许可方则应停止销售这种被否定的产品,停止使用这种被否定的广告。乙方必须克服产品和广告上的缺点,并再次取得甲方的认可,才能重新开始销售该产品和使用该广告。
2.6.4乙方不得实施任何对许可商标有侵犯、模仿、非法使用、滥用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不得实施企图注册与许可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或者阻碍注册许可商标的行为。
2.7财务及费用
本合同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双方另行约定执行。乙方应当对使用许可商标或与之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作完整而精确的记录,并加以妥善保存,其目的是用于确定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按照约定执行。
2.8第三方侵权
2.8.1乙方在了解到有任何侵犯、模仿、非法使用、滥用许可商标或企图注册与许可商标相冲突的标识的情况,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将所收集到的信息在自获取之日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汇报,并积极配合和支持甲方的知识产权争议。
2.8.2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对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若决定对第三方采取法律行动,甲方可以自己单独实施或授权乙方实施,乙方不单独享有因第三人针对本合同许可商标的侵权的诉讼权利和赔偿收益。
2.8.3若乙方所标注有许可商标的产品发生产品质量侵权,或者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许可商标导致的除外),该侵权责任由乙方应当自行承担,甲方因此而涉及诉讼的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3条 合同终止
3.1本合同于合同期限届满日终止。
3.2本合同期限届满日前,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随时终止本合同。
3.3本合同期限届满日前,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
1).如果乙方被进行清算或通过了有效的清算办法;
2).如果指定有受托人或接受人接管了乙方的资产;
3).如果乙方破产、被强制兼并或分立;
4).如果甲方所持乙方股份比例减少达百分之五(5%)以上时;
5).如果乙方存在本合同义务的重大违约;
6).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某一重要义务,且未对甲方规定的补救期内对违约予以补救;
7).如果先决条件中的合作协议或合资协议解除或终止。
3.4本合同终止后本合同授予的许可立即终止。
3.5本合同终止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须自费撤销本合同所有许可商标及其标记。
3.6本合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许可商标或任何易于产生混淆的类似商标的名义宣传或销售任何产品、宣传或提供任何服务、保留采用任何业务名称,或进行其他活动。
第4条 违约责任
4.1甲方保证本合同许可商标的合法性,否则,应向乙方支付十万元人民币(¥10万)的违约金。
4.2乙方若违反本合同第2.2条、第2.5.4条、第2.5.5条、第2.6.4条或第3.6条的任一条款,均构成重大违约,应向甲方支付壹百万元人民币(¥100万)的违约金。
4.3除第4.2条规定的条款外,乙方若违反其他任一条款,构成一般违约,应当按违约次数向甲方支付十万元人民币(¥10万)/次的违约金。
第5条 其他规定
5.1合同双方的独立关系
合同双方签订本合同仅仅在双方之间产生独立合同关系。本合同任何条款均不得被解释为:在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合伙关系或其他导致共同责任的关系;或者使乙方成为甲方的代理人。
5.2合同约束力的范围
本合同对本合同双方以及一方的合法继受者和受让人有法律约束力。
5.3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对其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和增减,需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4不放弃权利
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权力或特权,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部分行使了某项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某项权利、权力或特权。
5.5可转让性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本合同。
5.6可分割性
本合同某一条款的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实施,则该条款将终止执行,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5.7不可抗力
如果一方由于其不可控制的偶然因素而被阻止、中断或延时履行其义务或执行合同,只要障碍依然存在,就可免除该方的有关义务和合同的履行。
5.8附录及附件
本合同的附录以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与本和合同的正文的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本合同正文的条款与附录以及附件的条款有冲突,以合同正文条款为准。
5.9文本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合同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0争议的解决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双方同意提交由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甲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20**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