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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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一)
甲方:
乙方:
自2011年1月1日起,甲方对乙方的销售工作实行“销售额百分比提成包干”的方式,甲方不再承担工资、车旅、兑现及其他相关费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任务
在规定的区域内,产品销售环节由乙方负责,包括信息收集、跟踪联系、业务洽谈、接货收货、货款回收等业务,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一年,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三、提成包干办法
甲方按照乙方销售额(不含税)的17%提取包干费用。
四、相关费用的承担
乙方提取的包干费用,包括了乙方及司机的工资,业务费,代储费、住寝差旅费,车辆保养、燃油、过路过桥费,奖金、兑现,以及客户往来费等费用。
五、资金回收及提成兑现
1、乙方销售提成包干费用提取,以客户开票单据数额为准,开票10日内甲方按提成比例给乙方支付兑现。
2、乙方销售收入年度回款率必须达到80%以上,若低于规定指标,由乙方按每月0.8%承担利息。
3、应收款若第二年仍然不能回款者,超过100万元的扣乙方提成包干费用的1%。
六、车辆管理
1、乙方对甲方配备的工作车辆要精心管理,确保五年内车辆技术性能完好无损。
2、车辆发生一般事故,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3、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其费用超过20万元以上者,甲乙双方各承担50%。
4、车辆折旧费按10年期限逐年提取。
七、票务要求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尽可能向甲方提供业务费、招待费、住寝费、车辆燃油购置费、车辆维修费、过路过桥费等票据,所提供票据不低于提成包干费用的40%。若达不到标准,按所欠数额的4%扣罚。
八、甲方责任
1、承担送货费用。
2、预支必要的业务费用。
3、承担因钻头质量问题出现的赔偿责任。
4、及时指导、协调好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九、其它约定
1、本协议签定后,乙方不得再代理其他厂商的产品,否则,一经发现,乙方按本协议提成包干数额赔偿甲方损失,
2、乙方负责追踪未结算的钻头,两年内追不回来的,甲方对乙方按该钻头成本价的50%扣罚。
3、公司来人所发生的招待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本协议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甲方两份,乙方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