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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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转让合同(一)
流出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流入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 (协商一致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订立本合同。
一、流转林地的基本情况及流转方式、流转期限
二、流转林地的用途
本流转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林建设。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有权依法获得流转收益。
(3)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流转林地期限,在期满后收回流转林地经营权。
2、义务
(1)确认前述流转林地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如在流转后发现原来存在林地、林木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2)维护乙方的林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流转合同。
(3)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包期内,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经发包方同意;转包、出租、互换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5)协助乙方申领林权证。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依法享有流转林地使用、收益和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依法处置林木及产品。有权与其他承包方联合,将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林业合作生产。
(2)有权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扶持。
(3)流转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4)流入方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流转期内继续经营。
2、义务
(1)维持流转林地的林业用途,不得用于非林建设或者闲置荒芜。
(2)落实造林和管护措施。荒山应在 年内造林。林木采伐后应在当年或次年更新。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流转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行为。在流转林地内发生毁林和乱占滥用林地行为时,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依法做好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5)按时、足额(或足量)支付林地流转费(或实物)。
(6)流转期内,将合同约定其享有的部分或全部经营权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再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扣除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
(三)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可行使和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2、乙方对流转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甲乙双方应当在本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持原林权证书和本流转合同,共同到原办证单位作林权变更登记。
4、流转林地上原有林木的处理约定:
流转期满后,未采伐林木的处理约定:
5、其他:
四、流转价款和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本合同约定林地流转价款为 ;流转林地上林木一并转让给乙方的,价格为 。共计 (大写: )。
支付方式(现金、实物、分期兑付等):
支付时间:
五、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事项
1、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 元
(大写: 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按以下第 种方式生效。不因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1)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之日起生效。
3、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林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约定事项:
5、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单位)各执1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