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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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安全环保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就乙方在本公司_________ 工程中承担的施工任务中,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等事宜,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工期
1、开工日期:
2、竣工日期:
3、合同总工期为_________ 工作日。期间如遇连续大雨等不可抗力,经甲方和监理签字认可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第四条质量标准
1、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 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2、质量标准:
(1)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3)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五条 工程合同总价
1、工程预算价:_________(工程结束后按实结算)
承包单价为:每平方米 _________ 元
2、合同协议一经签字,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影响,按合同及协议约定标准进行结算。
3、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作可作出相应调整:
(1)合同总价内经双方确认的价格变化;
(2)重大设计发生变更;
(3)在施工中新增加了工程项目;
(4)工程变更及增加工程量的,须经甲方项目负责人下达指令,变更签证除应由监理方签字外,还须由甲方工程部和有关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在实际发生日的十五日内报甲方计财部负责人复核签字,并由甲方分管领导签字,以及最终由总经理审批后方可生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认可。
(5)变更工程量在总承包价5%以内,无需追加合同,超过5%,须另订合同。
第六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的30%的预付款,计人民币____万元。
2、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进度月报后,必须在7日内核实工程进度,审核完毕后按上月形象进度的75%支付工程进度款。
3、工程进度款支付达到合同总价款的80%时,不再按进度付款。办完交工验收后15天内支付总价款的15%,其余5%的价款留作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如甲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处理。
5、本工程造价结算方式按下列情况办理:
(1)以审查后的施工图预算加变更签证进行结算;
(2)按施工图预算加包干造价结算,包干范围以外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结算办法;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并对乙方履行施工情况、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管理。
(2)有权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对乙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3)有权要求乙方维护好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和器材。
(4)有权对乙方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管理。
(5)有权要求乙方遵守甲方的生产生活纪律。
(6)有权对乙方延误工期、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进行适当的处罚。
(7)有权对乙方在施工中因管理问题造成甲方工期延误,在建设方处罚的基础上进行一定处罚。
2、甲方的义务:
(1)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计划,为乙方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
(3)向乙方明确施工内容、施工技术要求、施工作业区的范围、作业时间要求、危险点源及安全管理要求。
(4)甲方为乙方提供作业所须的水电条件。
3、乙方的权利:
(1)有权对甲方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2)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由此产生的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3)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符合施工作业的条件。
4、乙方的义务:
(1)乙方在工程施工中必须服从甲方的安排,按照施工计划进行施工。
(2)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文明施工。
(3)服从甲方的生产、生活管理安排。
(4)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各种有关体系管理的受控文件予以维护和保密,不得出现遗失、外借等情况。
(5)乙方要对自己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甲方搞好保修维护工作。
(6)乙方需要配备相关的管理人员,包括技术员、施工队长、保管员、安全员等。
(7)乙方人员食宿自理。
(8)乙方进入工地现场前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9)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文明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施工设计变更
1、甲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原批准、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__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甲方签证后,乙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发出份数与施工图份数相同,并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建筑面积(容积)增加、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的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合同造价。
4、甲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乙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5、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时,乙方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确认:
(1)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2)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3)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确认的事实必须在限期内解决,不得如期解决而造成停工的,工期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及管理
1、工程中主材、辅材等材料均由乙方自购
2、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都要检验验收,签交物资验收合格单方可进场,已进场的物资未经甲方许可签署出场证书,不得运出场外。
3、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乙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4、具有合格证书的建筑材料、设备,甲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甲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供料乙方负担。
5、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双方均不得用于本工程。若属材料人员失职或其他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6、任何一方强迫对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于本工程的,都要签证记录在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强迫一方负责。
第十条 竣工验收
1、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2、乙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必须以书面通知甲方其姓名、身份及所承担的任务。
3、乙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试验、试压、测试、报告等的影印件。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4、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工程师未接的检查验收,乙方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确认合格后,即可隐蔽继续施工,甲方应予承认并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如提出异议,经复查合格者,其费用由甲方负责;不合格者,由乙方负责,因此而造成工期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5、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6、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乙方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7、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不得动用,若甲方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乙方原因,应交工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8、甲方在不妨碍乙方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级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以各种形式宣传安全的重要性、必要性,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施工期间属乙方造成不安全事故包括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对乙方使用的各种机械、脚手架及防护措施,双方组织主管负责人做好验收工作,并做记录,以备检查。
5、乙方必须与甲方签定安全协议。
6、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工程余款后,乙方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工程保修单。
4、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6、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 %违约责任
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约定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 %偿付逾期违约金。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4、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5、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规定偿付乙方方赔偿金。
第十四条 转包与分包
1、非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乙方不的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他人。
3、乙方违反上述两条的除对该工程的质量负责外,应承担分包工程部分价款20%的违约金,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甲方同意。乙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5、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一方依据2、3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十六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1、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承诺、投标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其他未尽事宜或合同执行中所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贰份,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费用结算付清后自行失效。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