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3)
承包经营合同(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商铺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咨共同恪守:
一、承包经营标的:乙方承包甲方位于 商铺经营权,商铺工商登记为 。
二、承包经营期限:自 年 月 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经营方式: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以自有的全部财产自负盈亏;承包费按月结算,每月承包费为 元整(¥ ),由乙方在每月的 日前一次性缴交给甲方。
四、乙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一次性向甲方缴纳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人民币 元,上述保证金在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至合同期满之日,甲方须在五天内如数退回给乙方,不计利息。若乙方违约,甲方不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全部归甲方所有。
五、乙方承包经营期间承担的其他费用:
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有关承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承包经营商铺的日常维修费、水费、电费、占道费、卫生费、治安费、排污费等)均由乙方支付。有关水、电费缴纳办法:由乙方提供开户银行及帐号给供水、供电部门,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设置交纳水、电费的专用帐户中按月度如数缴交。在承包经营期间,若乙方没有依照供水、供电部门有关规定依期如数交纳水、电费(包括滞纳金和罚金),由此所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须按市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要求自行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乙方不得搭建阁楼,如需要对承包经营的商铺进行改建或装修或增设他物等,须征得甲方同意后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报批准手续方可安全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在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承担承包经营商铺有关防火、治安、卫生、安全、基建、环保以及用工纠纷等各项管理工作责任人的全部责任,否则,因不能严格执行上述约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承包经营合同的约定,收取承包费、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及其他费用等,监督乙方依法经营,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照章纳税,合法用工,但不得干预乙方对承包商铺的正常经营管理权;
2、乙方因承包经营中必需办理相关证照和手续及其他事宜,确需甲方予以协助的(包括但不限于用章及甲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授权等),甲方应给予协助,但超出承包经营所需的除外,费用由乙方负担。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经营期间,乙方享有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商铺行使经营管理权,享有或承担承包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债务、税费、违法或违规经营的罚款、民事纠纷责任、行政责任、劳动合同争议责任等;
2、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税收政策和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经营、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合法用工,严格执行本承包经营合同,接受甲方的监督;
3、在承包期间不得变更承包商铺的负责人,不得变更商铺登记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4、对承包的商铺不得进行转让、变卖、转移、抵押、转租、分租、转包、调换等,不得以所承包的商铺的名义进行贷款;
5、承包经营期间因执行承包合同而同其他公司、企业、个人等引起的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若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甲方需参与解决纠纷而产生的费用;
6、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透露、披露本合同。
八、甲、乙双方约定: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如不按本合同约定依期如数缴交承包费或水、电费,每逾期一天,甲方则按欠缴承包费或水、电费每天收取3% 违约金;逾期十五天仍未缴清欠缴金额及违约金的,将视作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采取停水、停电直到封门等措施,并无条件收回全部发包商铺及商铺内设施,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该承包经营的商铺内的财物全部归甲方所有和进行处置,甲方不退回乙方缴交的承包经营风险保证金全部归甲方所有;同时乙方还须对甲方所蒙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并对甲方无条件收回该承包经营商铺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或其它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九、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作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参照本合同第九条有关约定作出处理,无条件收回发包商铺:
(一)利用承包商铺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承包商铺房屋结构或约定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将承包商铺以转让、转租、分租、转借、转包、调换等形式给第三人或利用承包商铺与第三人合作、联营或进行抵押;
(四)借用承包商铺的名义进行贷款;
(五)存放危险、易燃、易爆、违禁物品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管理规定,经劝告仍不整改的;
(七)违反财务税收制度,致使承包商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
(八)违反劳动用工制度,致使承包商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或因劳动纠纷发生劳动仲裁或诉讼等,给甲方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的;
(九)乙方其他行为,致使承包商铺被行政机关处罚的,或给甲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十、在本合同依约终止或解除之日,乙方须按本合同有关约定交回全部承包经营商铺给甲方,一切已嵌装在房屋结构或墙体内设施和装修,乙方一律不得迁移,甲方不予任何补偿,并全部归甲方所有;如发现上述房屋结构或原有设施有人为损坏或违约迁移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如乙方逾期不交出承包经营商铺的,甲方有权参照本合同第九条有关约定限期迁出,并向乙方每天收取 元整(¥ 元)的违约金;同时乙方还须对甲方所蒙受的其他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必须清理承包经营期间的债权债务和其他费用等;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不影响甲方对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的行为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甲方应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追索权。
十二、本合同所列甲、乙双方的联系地址均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合同所发给对方的通知或函件,自发出方以书面的形式发出交给对方签收或以挂号邮寄的形式交付邮局寄达对方之日起即视作该通知或函件已送达对方。
十三、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合同,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同意向商铺所在地提起诉讼。
十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签章)
联系地址:
乙方: (签章)
联系地址:
签约日期:
签约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