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2)
承包经营合同(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经磋商,达成如下一致条款,希共同遵守,严格执行。
第一条 承包经营单位
安化县百花砂石建材有限公司。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限
16个月,即从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的所有权
1、承包经营期间,合同附件所列机械设备及物品所有权属归于甲方。乙方对承包机械设备及物品只享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如对承包设备及物品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如转包给第三人,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四条承包经营款的计算与支付
1、从2011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满,乙方将公司及设备完好无损交给甲方办理移交手续,若乙方继续承包,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确定承包经营款项签定续包合同。
2、承包款为238000元(14875元/月),按季支付,即2011年12月31日前支付承包款44625元,2012年3月31日支付承包款44625元,以此类推。
第五条承包经营单位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负担
1、公司及设备、物品承包期间全部归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燃油、维修、保养,使用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承包期间,在安装、保管、使用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承包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承担;
4、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
5、灾害发生时,乙方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甲方参加抢险,甲方应当及时参与抢险;
6、若政府禁止经营时,乙方无须支付禁止期内的承包款;
7、承包前所产生的8000元维修费已由乙方垫付,乙方在第一次次交纳承包款时冲抵。
第六条承包单位的毁损和灭失
1、乙方承担承包期内发生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风险。
2、机械设备发生毁损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①将承包设备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②更换与承包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③当承包设备毁损或灭失至无法修理程度时,乙方应当如实赔偿甲方。
第七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时支付承包款时,甲方将用乙方股金(180000元原始股)冲抵承包款,冲减乙方股份比例,同时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第八条争论的解决
1、协商解决;
2、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九条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效力同等。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定后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