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范本(3)
土地承包合同范本(三)
甲方: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过公开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各方共同遵守。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将位于本村 亩土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地块具体位置:
1、土地小地名 方位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 亩。
2、土地小地名 方位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 亩。
3、土地小地名 方位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 亩。
4、土地小地名 方位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 亩。
5、土地小地名 方位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 亩。
6、土地小地名 方位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 亩。
7、土地小地名 方位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 亩。
8、土地小地名 方位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 亩。
9、土地小地名 方位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 亩。
10、土地小地名 方位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面积 亩。
二、甲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前未将本合同所指的土地发包给他方经营,未于发包土地上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甲方承诺本合同签署后不得将发包土地承包给他方经营,不得对发包土地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物权及其他物权障碍。如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五、付款方式:
①乙方每三年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一次,合计 元;②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个三年承包费用;③以后乙方应于前次费用到期前60日内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
六、乙方于承包土地上建设速生丰产林基地、名特优种苗基地、牧草基地、果树基地、医药原料基地、畜牧养殖等。
七、甲方保证该土地界线清楚准确、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在承包经营土地期间,如需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所属村民。
九、在承包经营权期间,乙方享有土地使用权。乙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伤害。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及种植林木使用权、所有权,甲方不得干涉。承包经营所得收益完全归乙方享有。
十、本合同签署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一方应当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以及守约方依本合同应当取得的预期收益。
十一、甲方拒绝交付本合同指明的土地的,应当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为1000元/亩年。甲方逾期交付本合同指明的土地的,应支付乙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标准。乙方逾期交付承包费的,应支付甲方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违约金标准。
十二、乙方有权将承包的土地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转租转包行为不免除甲乙双方依本合同应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十三、如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四、本承包合同签署后,双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也不得因双方的分立、合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更而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各方仍应按本合同书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十五、合同期满后,如甲方愿意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双方续签合同,只有在乙方明确拒绝继续承包时,甲方才可以将本合同所指土地另行发包给他人。 如甲方不再对外承包,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按当年市场价值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六、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中所产生的成果由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林木、农作物、渔产品、畜牧产品、禽类产品、牧草、药材以及其他农产品和加工产品,无论是成熟未成熟、无论是成品未成品,乙方拥有排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十七、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手续,积极配合乙方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登记,获取有关权属证书。确认乙方的林木所有权。
十八、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收获承包成果,配合乙方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林木采伐、运输、加工、销售等手续。
十九、除林木外,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其他有关农业资源登记手续或者收获手续的,甲方亦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办理有关登记造册、行政许可等事宜时,不得自行收取费用。
二十、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财产,乙方有权拆除。甲方拟接受该财产的,应当给予乙方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当年重置成本价值。
二十一、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当年生草本农作物的,乙方有权要求承包期延长至农作物成熟收获之时。
二十二、承包期满,承包土地上附着的农作物为未成熟或未收获的林木、多年生农作物的,甲方应当接受该财产,并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补偿标准为当年市场价值。
二十三、合同履行期内如遇法律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由各方协商解决。
二十四、任何一方不得指使、误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承包经营或者变更、解除本承包合同。
二十五、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村民代表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甲方根据该村民代表会议的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合同书。
二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可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七、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十九、本合同书一式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镇政府持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联系方式:
鉴证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本合同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