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2)
土地租赁合同(二)
出租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就出租方(原协议甲方)《占地补偿协议》转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出租方将自己2006年4月19日《占地补偿协议》
中约定的占用土地 亩转租给承租方使用。
二、承租方承担该宗土地后有在法律允许的用途范围内自主使用,出租方和原《占地补偿协议》中的乙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三、承租方承租期限为20年,从2009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该宗土地按每亩每年 元计算,年租金计 元,每三年为一个支付周期,合同生效后先支付 年共计 元的租金,以后按此周期支付,最后到期全部清结。
五、本合同生效后,承租方可以在该宗土地上自主建设,自主开发,自主经营,投资的所有财产归承租方,承租方也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手续后将土地的使用权归承租方,本合同即视为租期到期,不再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但应协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原《占地补偿协议》的乙方合理处理相关事宜。
六、出租方负责解决因承租方使用土地中出现的与当地村委和村民出现的矛盾,如出现承租方建设、开发工程和经营受阻,出租方应按租金的双倍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承租方的损失时,还应赔偿损失。
七、承租方需办理土地使用相关手续时,出租方及原《土地补偿协议》的乙方均应协作和配合办理。
八、本合同由出租方负责征得原《占地补偿协议》乙方的同意,并在本合同上加盖村委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否之,造成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会同相关单位解决或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原《占地补偿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移交承租方,不与本合同相抵触的内容仍然有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相关村委和单位执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村委意见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