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3)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三)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_ _ ___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联系电话:__ 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____联系电话: 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买受人产权人顺序排列第一的为联系人,出卖人所有信函均发至该联系人及以上联系地址。上述信函以挂号信形式寄出即视同买受人产权所有人均已收到书面信函。如买受人联系人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拿取信函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若要变更联系人及联系地址的,必须书面通知出卖人并得到出卖人确认。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M2,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 市房地产管理局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 _。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_【单元】【层】_____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M,建筑层数地上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___ 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买受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办理房地产产权证的面积以房产管理局指定的三维测绘公司房地产测绘报告书为准。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该商品房价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__ 元,总金额(人民币)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万____千____百____拾____元整。
1、 。
2、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支付总房款人民币: 。
2、分期付款: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3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买受人因自身原因而提出退房要求的,应承担房屋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交房。(注:买受人首付款交缴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开工后18个月交房)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买受人逾期付款,则出卖人交房期相应推迟;
3、由于政策法规或行政命令的原因,非出卖人能力所及的情况出现而导致房屋逾期交付,买受人应免除出卖人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3%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2(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6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安徽大学与出卖人签订的《合作定向开发安徽大学新校区教职工住宅小区合同书》是本合同前提条件(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伍(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3份,买受人1份,银行按揭1份,房地产管理局1份(一次性付款的须5份合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于:年 月 日 签于: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