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出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近日,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安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条,明确控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社会参与、依法管理的原则,重点对场所界定、控烟措施、宣传教育、法律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了要求。
《办法》规定医院、影剧院、候车室、港口、机场、大中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除专设地点外,禁止吸烟。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明确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区设置要求。要求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履行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配备专(兼)职人员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的责任。对烟草制品经营者售烟行为提出了要求。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要求党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等。明确提出,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劝阻吸烟义务,对单位不履行劝阻义务的可以通过12345便民服务热线投诉。对接到的投诉按照属地和行业监管职责转办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反馈投诉人。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已有的处罚规定。
《办法》的出台实施是推动健康中国控烟限酒行动的有效措施,为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健康水平奠定了基础,是我市践行健康入万策理念,探索公共健康管理的又一个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