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77项县级政府行政处罚权将交由乡镇(街道)执法 包括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 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
陕西省政府网站7月25日发布消息,为持续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效破解基层治理“看得见的管不住、管得住的看不见”的难题,陕西省政府决定将77项县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并由其依法行使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实行综合执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陕西省政府制定《陕西省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将直接面向人民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服务更方便有效的部分县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街道)。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需要对《指导目录》事项进行名称变更、事项合并、权限划分调整的,按照权力清单动态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省政府不再另行作出决定。
《指导目录》显示,77项内容覆盖面非常广泛,例如: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的处罚;对城市市区施工工地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没有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罚;对随地吐痰、便溺等行为的处罚;对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的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处罚……
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从《指导目录》中选取乡镇(街道)管理迫切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采取“一镇(街)一清单”赋权形式,逐乡镇(街道)制定承接事项目录及实施时间,经县级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由乡镇(街道)实施。县级政府决定乡镇(街道)暂不承接的事项,仍由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权由乡镇(街道)依法行使的,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再继续行使,避免出现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调整由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区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执法权,区政府决定由乡镇(街道)承接的,市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不再行使。
相关行政执法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县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法制定具体行政执法权层级管辖规定,明确县级政府部门与乡镇(街道)的职责边界。乡镇(街道)与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对行政执法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提请县级政府决定。乡镇(街道)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需要回避、不宜本级管辖的,可以报请县级政府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认为案件重大复杂或乡镇(街道)承办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指定原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街道)在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时,要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单位,由其依法查处并通报结果。
《指导目录》外,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县级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法定依据、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据省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