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如何行使?法院这样判了……
赵某某、尹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男孩赵小某,现已七岁。2018年3月,原、被告经雁塔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判由尹某抚养,规定赵某某有探望的权利。由于赵某某长期在上海居住,尹某在西安居住,探望行为无法实现,且不易执行。
2020年3月,经雁塔法院诉前调解,赵某某与尹某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每月一次由赵某某之父将婚生子赵小某带至家中,通过网络与赵某某聊天、视频通话,以增进父子感情及双方互相了解,第二天同一时间将赵小某送回尹某处,寒暑假期间,由赵某某之父将赵小某送往上海,父子团聚,短期居住。
后尹某反悔,赵某某遂请求法院判决尹某配合赵某某履行探望权,每月探望一次;每年暑假、寒假由赵某某家人将赵小某送往上海与赵某某短期居住,开学前将赵小某送回尹某处。
雁塔法院西影路法庭宋一林法官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赵某某主张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尹某应予以协助。因赵某某、尹某离婚时,婚生子赵小某不满五周岁,赵某某在2018年离婚后未对赵小某进行过探视,亦未通过电话及视频,其与赵小某之间亲密程度较低,现由其或其家人将赵小某带离西安进行探视或居住明显不妥。同时,原告赵某某自上海至西安频繁往返亦不现实,故法院酌情认定在不影响赵小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赵某某每月最后一个周日通过电话或者视频的方式对赵小某进行探视,被告尹某应予以协助。待赵某某与赵小某之间建立亲密关系后,赵某某与尹某之间可就探望方式再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表示,探望权制度基于血缘关系产生,考虑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关系,该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但探望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被执行人不配合、被探望的子女不配合以及第三人的阻碍。(文中涉及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西北信息报记者李勇通讯员宋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