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正文阅读

继父离婚后要求子女返还购房款 法院这样判

2022-12-14 12:14  来源:西北信息报  字号:T|T

继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继子购房支付了首付款,在其离婚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继子返还并承担利息?近日,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1年,经人介绍男子陈某某与女子郭某某登记结婚,婚姻存续期间,2015年,郭某某与前夫之子杨某某因在第三人处购买房屋,陈某某遂通过其银行账户向第三人转账2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2019年,陈某某与郭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陈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返还其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某支付的20万元属赠与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遂依法判决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本案陈某某与郭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自愿为继子杨某某支付购房款20万元,多年来各方对此笔款项均无争议。陈某某支付20万元购房款的行为,应视为其对继子杨某某的赠与,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法官在此提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四个要件:一是民事主体一方取得利益,二是民事主体他方受到损失,三是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没有法律根据。现实中,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资为子女支付购房款,一般视为其对子女的赠与。本案中,陈某某为继子杨某某支付20万元购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法律关系,且陈某某无证据支持其主张,故该笔款项不属于不当得利。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通讯员李從熇赵妮

    相关文章
    人才培养|广州研究院举办2020级研究生毕业要求解读及论文撰写指导报告会

    为帮助首届毕业生更好的了解毕业要求,掌握论文撰写方法和技巧,11月4日下午,西电广州研究院教学副院长刘静在教学科研楼B5栋-103报告厅作主题为广研院2020级毕业生毕业要求解读及论文撰写指导…[阅读]

    计科院领导深入两校区开展走访座谈

    按照上级要求,10月11日起,学校实行校园封闭管理。10月12日、14日,学院领导分头走访两校区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学习思想状况,并召开辅导员座谈会倾听学工一线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10月12日…[阅读]

    外国语学院举办“科技英语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对教师素养的要求”教学研讨活动

    为将我校特色优势课程“科技英语”打造成为高水平金课,推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的创新,进一步提高科技英语人才培养质量,助力国际学术交流,外国语学院于11月19日下午举办了以“科技英语线…[阅读]

    测控工程与仪器系肖建康组织完成2021年度测控专业工程认证毕业要求达成年度报告

    (通讯员 刘岩 )2021年9月中旬,由测控工程与仪器系肖建康老师组织开展的2021年度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工程认证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报告会在机电工程学院145北会议室举行,会议邀请了该专业刘岩老师…[阅读]

    三全育人之实践育人:主动适应新时代要求

    实践出真知。社会实践是生动鲜活的教育素材,也是行之有效的教育形式,是创造价值的教育过程,是办学水平的检验标尺。西安交通大学积极响应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让师生通过社会实践感受神州大…[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