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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安公布十类涉疫违法案例

2022-11-30 12:15  来源:西北信息报  字号:T|T

“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信息;从疫情风险区返回西安市,故意隐瞒行程,由他人代替做核酸,造成疫情传播;作为病例密接者,隐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情况,未向目的地有关部门报备,未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已被赋红码人员不配合管控,居家隔离期间,撕掉封条外出……”遵守防疫规定,是每一位公民、法人和各类市场主体应尽的法定职责。近日,西安市公安局公布10种常见的涉疫违法行为,目前,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人均已受到了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编造、传播涉疫情谣言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2022年8月22日,网传“23日零时起,西安全市小区(村)、单位采取封闭式管理”短视频,该视频系2021年12月外地某媒体发布的新闻,王某未经核实即将该视频在微信群转发,混淆视听,扰乱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灞桥分局对王某处五日行政拘留。

逃避疫情防控检查,违规进入西安市,不主动报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2022年10月1日,李某故意隐瞒行程,未向目的地相关部门报备,从疫情风险地区返回西安。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朱某(李某朋友)协助其进入西安市。李某、朱某二人的行为,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雁塔分局依法对李某、朱某分别处十日行政拘留。

案例3:2022年10月5日,蒲某自外地疫情风险地区乘坐大巴车到达西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从高速路下车后翻越栏杆逃避检查进入西安市,且未向当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备,隐瞒行程出入旅馆等公共场所,后蒲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西咸新区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蒲某立案侦查。

自疫情风险区返回西安市,故意隐瞒行程,由他人代替做核酸,造成疫情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2022年10月6日,西安市某科技公司员工梁某荣、邵某辉、李某1在苗某、李某2、陈某乐协助下从疫情风险地区返回西安市,故意隐瞒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履行隔离措施,且出入公共场所。此外,梁某荣、苗某还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安排景某代替二人做核酸检测。后梁某荣、邵某辉、苗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以上七人的行为造成疫情传播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雁塔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梁某荣、邵某辉、李某1、景某、苗某立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雁塔分局对李某2、陈某乐分别处十日行政拘留。

新冠肺炎密接者隐瞒核酸检测结果异常情况,未向目的地有关部门报备,未严格落实居家隔离监测措施,造成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5:2022年9月21日,贾某、樊某作为新冠肺炎密接者,从外地返陕途中,在已接到出发地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其核酸检测异常的情况下,未向目的地有关部门报备;二人到达目的地后,联系亲属将其接回家中,且在居家隔离期间未严格落实居家隔离监测措施。后二人已确诊新冠肺炎。贾某、樊某因未主动落实隔离管控措施,加剧疫情扩散风险,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周至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贾某、樊某立案侦查。

已被赋红码人员不配合管控,居家隔离期间,撕掉封条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6:2022年11月14日,赵某作为疫情风险地区外溢人员,明知自己健康码被赋红码,在居家隔离期间,擅自撕掉封条外出,后赵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赵某的行为造成疫情扩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浐灞分局对赵某处十日行政拘留。

疫控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时,不积极配合,隐瞒自身轨迹和同行人员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造成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风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7:2022年10月3日,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时,高某、花某隐瞒同行人员信息及部分行程轨迹信息,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碑林分局对高某处十日行政拘留,花某处七日行政拘留。

案例8:2022年10月14日,杨某、马某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在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开展调查时,杨某隐瞒部分轨迹、同餐人员等信息,后杨某、马某确诊感染新冠肺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碑林分局依法对杨某处七日行政拘留,对马某处五日行政拘留。

案例9:2022年11月2日,新冠肺炎确诊者程某和刘某在接受流调过程中,故意隐瞒与张某曾有密切接触,致使张某未被及时管控,后张某与其他两人相继确诊感染新冠肺炎。程某、刘某的行为加剧疫情扩散风险,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莲湖分局以涉嫌传染病防治罪对程某、刘某立案侦查。

大客车载有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违规甩客,引起疫情传播严重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0:2022年10月4日,蒙某驾驶大客车到达西安绕城高速汉城服务区,在明知车上乘客有疫情风险地区旅居史的情况下,违规甩客后离开西安,其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加剧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未央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蒙某立案侦查。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没有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经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提醒后,仍不进行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案例11:2022年9月,袁某未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多次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其间防疫部门通过电话及短信告知其补采核酸检测,但其仍拒不遵守防疫规定进行补采,后袁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雁塔分局依法对袁某处十日行政拘留。

商家违反疫情期间暂停营业的要求,未经许可擅自营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案例12:2022年10月30日,曲江新区某浴场违反疫情期间暂停营业的要求,擅自开门营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风险隐患。浴场负责人熊某未落实疫情防控单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雁塔分局对熊某作出警告处罚。

商家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严格执行扫码、测温、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罚,最高可处十日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罚款。

案例13:2022年10月5日,3名自疫情风险地区返回人员在浐灞生态区某酒店办理入住,酒店工作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政策要求查验三人核酸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且未对其中一人进行实名登记。该三人入住期间多次出入酒店,其中两人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造成疫情传播风险。酒店负责人白某未落实疫情防控单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浐灞分局对白某处十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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