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中意外死亡,向谁索赔?
5月27日,略阳法院何家岩法庭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21年11月15日,受害人沈某在与同事安装彩钢棚时,不慎踏在塑料亮瓦上,从9.5米的高处坠落,经120现场抢救证实已无生命体征。事发后就死者的善后事宜,被告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尸体在殡仪馆停放5个月之久。
法院开庭审理并组织了3次调解。由于受害人在工作期间未按规定佩戴安全设备,被告王某缺乏监管且未给受害人购买保险,被告某公司未对王某工程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三方依据法律规定确认赔偿责任及赔偿金。
此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常见于建筑施工领域,发包方、承包方和分包方常作为共同被告被起诉,此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按照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各自过错认定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既可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将发包方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接受劳务方不要心存侥幸,应当预防为先,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给劳务者购买保险,减少因意外带来的损失,劳务者应严格按照规范工作,对个人安全及家人生活负责。
(孙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