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或借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担责吗?
2021年12月,张某取得XX号车所有权后,交由某汽车租赁公司出租,具有驾驶资质的王某承租该车后,将该车借给朋友李某驾驶。2022年2月,李某驾驶该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擦挂,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至医院救治,诊断为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35天,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将李某、王某、张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0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王某是否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李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某将其承租的涉案车辆借给李某驾驶,致本起事故发生,其未尽到了解或审查李某是否有驾驶资格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虽系涉案车辆所有人,但该车系经合法出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王某后,王某擅自出借给他人无证驾驶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此过程中对该车并无支配权,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超出交强险部分,法院判决李某、王某分别承担70%、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因租赁、借用等造成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其侵权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就是由机动车使用人直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而言,其只是根据其对于交通事故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过错是基于其相关注意义务而来,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内容来看,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对借用人、承租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因素进行合理审查,维护机动车使车辆保持适于运行状态等方面。 (惠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