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新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民间借贷,如何平衡双方利益?
2015年2月,被告因生意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写明:“借到原告现金壹拾万元整,用于资金周转,期限一月。到期如不能归还,将本人公司名下50型装载机一台用于抵押归还此款。2015年2月16日”。
出具欠条后,原告实际只向被告交付了88000元。此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3月18日、同年6月14日、7月9日、9月23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四次共计6万元。以后,原告虽多次催收借款,被告均以多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原告无奈即提起诉讼。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一:双方是否约定了利息?争议焦点二:被告支付给原告的6万元是利息还是偿还的借款本金?争议焦点三:借款逾期后的利息如何计算?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口头约定了利率,但被告不予以认可,且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视为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确。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借款逾期后分期支付给原告的6万元,被告在付款时没有注明是利息还是偿还的借款本金,导致该款项的性质不明确。应当按照法定的债务履行顺序还本付息(即每次支付款项扣除支付相应的利息后剩余部分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应当从借款本金中扣除)。由于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700元,并从2015年9月23日起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以没有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依照6%的年化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指明了方向。本案中,借贷关系形成于2015年,原告起诉于2022年。这7年中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包括: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正在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新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本案在审理后,作出以上判决,有利于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保护。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