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网站首页 > 资讯频道 > 正文阅读

汉中电动车如何管?在观点交锋中求解

2022-07-13 14:21  来源:渭南日报  字号:T|T

本报记者 曹娜

近日,市人大法工委发布《汉中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7月5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在略阳县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不但聚齐了公安交警大队、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还吸引街道办、社区、物业公司、共享单车企业、快递公司及普通市民参与,社会关注度之高可见一斑。

立法治理电动自行车乱象迫在眉睫

近年来,经济实惠、快速便捷的电动车迅速成为人们青睐的代步工具。在汉中,全市电动车保有量达48万余辆,其中合规电动自行车4.48万辆,非合规电动自行车35.91万辆,电动轻便摩托车6.27万辆,电动普通摩托车1.32万辆,保有量位居全省第五。

与普通自行车相比,电动自行车速度更快、动力更大,车况良莠不齐,加之有些非标电动自行车技术参数接近或达到电动摩托车的标准,对其他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威胁更大,且驾驶人无需经过专门的驾驶技能培训,无需考试领取驾照,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多发。据统计,2016年至2021年,全市电动三轮车发生事故20起,死亡3人;电动四轮车发生事故19起,死亡1人;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430起,死亡36人;轻便两轮摩托车(内含摩托车、电动车)发生事故80起,死亡20人,约占全市交通事故总量的12%。同时,电动车对消防安全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加。生活中,电动自行车在停放、充电、使用过程中的燃爆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两轮、三轮、四轮、无棚、有棚……与电动车形态的丰富程度相比,针对电动车的有效管理还处于非常原始的阶段。因此,我市亟需从法律层面规范电动车安全管理。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动车管理各方权责,全面规范电动车安全管理,引导文明出行。”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马晓亮说。

哪些条款值得市民关注?

电动车登记制度;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制度;邮政、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车的管理和保障;禁止行为;行驶规定;相关法律责任的设定等,《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的哪些内容会给广大市民出行带来哪些变化?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电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头盔。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驾驶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给予限期退出过渡期,执行本省的相关规定,限期退出过渡期内悬挂临时号牌,为期三年。

同时,《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改装或者拆除限速装置、脚踏骑行设备,拆除车速提示音装置;不得擅自加装车箱、棚架和遮雨(阳)篷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让直行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此外,《条例(草案修改稿)》对行驶的禁止行为进行了细化:禁止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使用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饮酒后驾驶其他电动车;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

停放充电方面,《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车充电;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对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棚架和遮雨(阳)篷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新规的约束与要求主要是针对违法的驾驶行为及不合格车辆的上路要求。对于符合标准及遵纪守法的车主来说,当环境变得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文明,出行显然就会变得更安全。

观点交锋中提出意见建议

7月5日下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与会者针对电动车加装改装、回收淘汰、通行规则、停放充电、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条款违法行为处罚等问题各抒己见,观点交锋中提出意见建议。

管理方面,略阳县住建局副局长、执法大队队长郭军介绍,电动车道路行驶由交警部门主管;路边停放由城管部门主管;但在小区尤其是三不管的老旧小区,执法主体是谁不明确。该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宋琴表示,立法目的是弥补空白。建议条例应细化做法,解决具体问题时可操作性应更强。县公安交警大队教导员高继君说,车辆号牌只能由车管所颁发,快递、共享单车目前所用行业颁发的号牌,条例实施后应该到车管所重新进行上牌。同时,他还建议条例禁止行为处罚应该更细化,便于日常执法。《条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条禁止擅自加装车箱、棚架和遮雨(阳)篷等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第十八条又规定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针对这一问题,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徐永福表示,加装儿童车座算不算非法改装?固定车座有没有标准要求,其大小重量会不会产生安全隐患?这点需要再次商讨。同时,福瑞源物业公司总经理金诚说,针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禁入电梯等,物业公司只有劝导权,现实生活中仅靠劝导管不住这些违规行为。条例应该将执法主体明确、处罚标准明细。

略阳县兴洲街道办南街社区党支部书记邹小霞从自己的日常工作出发,提出了建议。调解过的案例中,电动车发生事故经常出现因赔偿金推诿、扯皮的现象。她建议参考机动车管理办法,购买电动车时强制购买保险。此外,充电桩安装场所也应该规定更具体些。有些小区充电桩安在居民楼一楼外墙附近,一旦发生事故,楼上居民生命财产都不安全。电动车驾驶员何春梅也建议,充电桩本身的质量应该有监管。市民遇到过花费同样费用,使用不同充电桩,有时能充满、有时又充不满电的现象。

如今,如何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如何有效监管外卖等特殊群体成为政府急需思考的问题。如何为电动车安全使用提供足够的空间、正规的渠道、合理的监管,让电动车之路畅通无阻,成为不少市民的期待。让电动车的管理兼具力度与温度,这对城市管理水平是一场考验。

    相关文章
    网信院研究生党支部联合开展“如何发挥青年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主题党日活动

    4月23日上午,网络与信息安全学院研究生第五、六、七党支部、移动互联网安全导学一支部于行政辅楼一楼会议室联合开展“如何发挥青年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主题党日活动。活动由研究生第六党支…[阅读]

    人文学院邀请张美宏教授作“形而上学如何为伦理奠基”专题讲座

    4月22日晚上,人文学院在线上举办中国哲学与海外汉学专题系列讲座的第二期——形而上学如何为伦理奠基,本次讲座邀请兰州大学哲学社会学院张美宏教授主讲,学院哲学系张斯珉副教授评议,王晨光…[阅读]

    竹园3号书院学习发展中心举办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如何提升写作辅导讲座

    10月15日,竹园3号书院学习发展中心邀请外国语学院陈洁老师在竹园4号楼2区423导学活动室举办了四级系列辅导讲座:如何提升写作。 讲座伊始,陈洁老师先带我们回顾了上次讲座内容:如何提高听力…[阅读]

    西安交大-汉中龙岗学校科创月 科技文化展系列活动举办

    为了弘扬西迁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活跃校园文化建设氛围,深化西安交大与汉中龙岗学校在匠心育人等方面的合作,在西安交大党委宣传部、本科招生办公室、团委及博物馆支持下,以“红心向…[阅读]

    西安交大举办教学发展系列研讨之“教学中如何有效调动学生思维”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着力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切实解决一线教师对教育教学理论学习的需求,践行“我为师生办实事”号召,5月8日下午…[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