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子女可以主张要回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条款有效吗?孩子后续可以再索要抚养费吗?近日,略阳县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张某起诉其母亲陈某,要求陈某从2022年起支付原告抚养费每年9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
原告父亲张某与被告陈某于2015年9月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原告父亲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签订协议时,孩子仅一年零两个月,随着原告年龄增长,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大幅增加,原告父亲的收入无法保障原告的生活水平,遂将母亲陈某诉至法院。经法庭调解,被告同意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5000元直至原告成年。
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虽然被告与张某离婚时约定了被告不承担抚养费,该协议亦合法有效。但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子女可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理由应当增加的。 (王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