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法院调成八旬老人赡养案
(通讯员 张慧)近日,宁强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和谐稳定。
蒲老太与丈夫王大爷育有三儿一女,现小儿子已去世,其他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蒲老太夫妇于2002年与两个儿子共同签署分家协议,约定蒲老太由长子赡养,王大爷由次子赡养。2004年王大爷去世后,蒲老太一直随女儿生活,两个儿子并未履行赡养义务。现女儿表示没有能力不愿再赡养母亲,两个儿子又因为“协议”而互相推诿,蒲老太无奈之下将两个儿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长子认为母亲在分家后随他生活期间,常因家务琐事导致家庭不睦,母亲在随妹妹生活后,便不让他耕种分家时分给他的土地,故不愿赡养母亲。次子认为按照分家协议约定,自己已经完成了对父亲的活供死葬,母亲的赡养与自己无关。
庭审中,承办法官对被告释法明理、批评劝说,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为人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在法官的倾力调解下,双方最终就原告的赡养、医疗等问题达成了赡养协议,让蒲老太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落在实处。
相关链接:我国农村按照习俗,对于父母赡养会在家庭内部通过口头或签署协议的方式约定父母分别由不同的子女进行赡养。这种做法很普遍,一旦父母、子女因财产分配、生活问题等产生矛盾,往往会导致老年人无人赡养的情形,而本案就是这种情况。对于这类约定了赡养老人的责任人,其他子女是否真的不用再承担赡养义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即使约定了赡养老人责任人,并不能免除其他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