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她有继承权吗?
继承纠纷是生活中常见的民事纠纷之一,主要有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位继承三种情况。法律规定了继承权男女平等,那么丧偶儿媳有没有继承权?孙女该如何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
老王夫妇生育了两个儿子,长子王大定居外省多年,对老人晚年生活不闻不问,老两口和小儿子王二一家共同居住生活十余年。3年前,王二意外身故,两位老人在重创之下卧病在床,儿媳李某一边赡养和照顾老人,一边抚养女儿小王,一直没再嫁。后来,老王夫妇因病先后去世,弥留之际,长子才从外省匆忙赶回来,待儿媳李某操持完老人的丧事后,王大突然发难,要求李某带着女儿小王搬离现在居住的房屋。王大说该房屋在老王夫妇名下,弟弟过世后,儿媳李某就是外人,无权居住在家里,而小王是孙女,以后也要嫁人,老王的遗产和她没有关系,只有自己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要求继承老人全部遗产。儿媳李某和小王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纠纷诉讼,要求对被继承人老王夫妇遗留的房屋和遗产依法平均分割。
依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小王作为王二的唯一子女,可以代替王二代位继承老王夫妇的遗产。儿媳李某在两位老人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丈夫死后仍然继续赡养、照料公婆,依据《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李某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直接、独立地参加继承。综上,法院判决老王夫妇的遗产由儿媳李某、孙女小王和王大均等分配。
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前提和依据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彼此之间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不仅与其配偶共同赡养公婆或岳父母,而且在丧偶甚至再婚以后仍然继续赡养、照料公婆或岳父母,因此《民法典》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媳、女婿,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直接、独立地参加继承,既不受其子女是否代位继承的限制,也不影响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同他们再婚与否没有关系。只要他们对其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应依法享有继承权。即便再婚后没有同老人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官说法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无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如果只是偶尔给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提供有限的劳务帮助等,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不能由此取得第一顺序继承人资格。 (龚菊英 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