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月1日起施行
(记者 何娜)《汉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
该《条例》是我市“弘德立法”的开篇之作,是我市第一部综合性、系统性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共三十四条,包括总则、文明行为规范、促进与保障和附则四章。《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文明出行、社区文明、网络文明、文明旅游、医疗秩序、健康绿色生活、市场经营九个方面的文明行为规范,作为市民文明行为的基本准则。对社会关注度高、市民反映强烈的广场舞扰民、城区焚烧香烛冥币、禁烟控烟、饲养动物、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条例》规定了文明行为促进和保障的具体措施,分为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两个方面。软件方面,规定了文明创建工作机制、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文明村镇建设、鼓励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社会教育、建立激励回馈机制等措施,通过立法积极引导公民践行文明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的氛围。硬件方面,规定了积极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建设,科学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措施,打造保障文明创建的硬件环境。
需要指出的是,《条例》虽然没有专章设立“法律责任”,但并不代表对不文明行为没有处罚措施。为避免重复立法,《条例》采取“法律援引”的方式,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对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在对不文明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适用本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并作为处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