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称受威逼却无法举证,应担责吗?
2020年某日,汉中某酒店向某商贸公司约定,该酒店向商贸公司借款50余万元,用于支付房屋租金。随即,该酒店与商贸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及违约责任。王某、李某、刘某三人作为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并按手印。此后,商贸公司代酒店一次性支付租金,酒店向商贸公司出具了收条。借款期限届满后,酒店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商贸公司遂将该酒店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同时主张王某等担保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汉台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担保人王某辩称自己及另一担保人是在受到了酒店的威逼的情况下签字担保,且均未经手该款项。
汉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酒店向商贸公司借款支付房租逾期未偿还事实清楚明确,商贸公司主张酒店归还借款的请求合法应予支持。王某辩称自己及另一担保人均系因某酒店说此事可能涉及刑事来威逼,才在借款协议签字担保,且均并未经手该款项,无证据证明其辩解意见;且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在保证人处签名的法律后果有充分认知,而且是否经手款项与承担保证责任之间并无必然联系.综上,对王某以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该酒店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商贸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等担保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寄语:保证相当于给债权加了层保险,无疑有利于债权的实现。对于当事人而言,签借条应当明确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期限等,如果涉及保证,应当将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都约定清楚。担保人切不可碍于情面,未将保证事项约定清楚,盲目替债务人担保,不要因为眼前的小疏漏惹出将来的大麻烦。
(王佳瑶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