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宁强四被告人获刑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收集必须合法、正当、必要、规范,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有可能触犯法律。
今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高某通过QQ群得知,可以利用手机卡在网上注册APP账号赚钱,遂找到石某让其帮忙办卡并承诺好处费。石某见有利可图,便联系王某等人,商定一起帮高某办理手机卡。部分群众在高额利益的诱惑下,将身份证提供给王某等人办理电话卡700余张,高某等人从中获利7万余元。办理的数张手机卡被用于网络电信诈骗,涉案资金达300万余元。
经宁强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高某等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6至8万元不等。
法条链接
《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