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拖欠讨要难 法院干警助维权
近日,柞水县人民法院成功判决一起劳务合同案,依法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王某等5人于2年前在张某经营的一家快递网点打工,工资按月发放。2019年9月,该快递网点停止经营,王某等5人工资报酬共计6.87万元未付。5人多次讨要无果,遂于2020年5月向柞水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王某等5人与张某达成协议:由张某于2020年6月7日前支付工资的50%,剩余工资主张向张某合伙人陈某索要。张某需配合劳动监察大队向陈某讨要。协议达成后,张某向原告5人支付了拖欠工资的50%,但一直未联系上陈某,导致剩余工资索要不到。王某等5人于2021年以上级网点为被申请人、张某为第三人,向柞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上级网点支付剩余工资及其他费用。柞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5原告与上级网点之间及与张某之间均不属于劳动关系,遂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遂诉至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受理并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5人为张某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向原告等人支付报酬。被告对其应付报酬金额并无异议,但却以其与案外人合伙,剩余工资应由案外人支付为由,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判决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5人支付剩余的报酬。(柞水县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