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隐私权”,不被法律承认
近年来,诸如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都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有心之人手中的“利剑”,网络爆料信息层出不穷,你定义的“隐私权”,被法律承认了吗?
2019年4月,赵先生与丁女士相识。并确认恋爱关系。同年8月,丁女士发现赵先生已婚。赵先生称与妻子准备离婚,丁女士信以为真。2020年初,丁女士因怀孕入院手术,赵先生欲与丁女士分手,并承诺补偿其100万元,并出具欠条。由于丁女士一直未收到补偿款,一气之下,她前去赵先生公司,在其公司玻璃上张贴欠条和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赵先生认为丁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要求丁女士进行赔偿。法院认为,赵先生已婚却在征婚网上觅友,并与丁女士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有损社会群体利益,所以对赵先生该项隐私权的保护应有所限制。
丁女士的行为为啥不构成侵犯隐私权?法律保护不是绝对的、无条件的,而是“有门槛”的,诸如此类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事件,法律将仅对其进行有限度的保护。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3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
(汉中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