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上调20世纪60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了解到,今年陕西省继续按照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对全省20世纪60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同步同比例调整提高。调整后的标准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近日联合印发的通知,此次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的人员范围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执行,即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回陕定居、目前由陕西省民政部门管理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职工。
调整后,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月生活补助费为433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生活补助费为561元;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月生活补助费为748元;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月生活补助费为1118元。月生活补助费中均包含医疗费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