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两种容易混淆的法律关系,司法实践中往往不好区分,但是这两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主体责任是完全不同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严格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呢?
2014年年底,武某与安某达成协议,由安某组织付某等10余人,在武某指定地点砍伐竹子并将砍好的竹子打捆、记账、装车。之后,武某陆续给付安某多笔款项,安某用上述款项支付了购置生产工具的费用后,给付了付某等工人部分劳动报酬。对下欠的劳动报酬,付某多次找安某、武某索要。安某认为,自己也是为武某提供劳务,与武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劳动报酬应由武某负责给付。武某则认为,其与安某之间系承揽关系,付某只能向安某主张劳动报酬,不能直接向自己主张。付某诉至法院,要求武某、安某共同支付其剩余劳动报酬。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付某等人在安某召集下到武某指定的地点砍伐竹子,在安某的监管下按照武某的要求将砍好的竹子打捆,交由武某安排的运输人员装车运至武某货场,竹子砍伐交付过程均在武某控制范围内。安某按照武某的要求负责召集砍工到指定地点劳作,统计砍工工作量并协调竹子砍伐与运输的衔接,安某提供的劳动是武某业务或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性。安某向武某交付的竹子是依靠各劳务工人的体力劳动完成,自身所从事的打捆、记账等衔接工作亦为简单的体力劳动,技术含量低。在砍伐竹子期间,安某带领各劳务工人持续性地提供劳务,并非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武某按照安某统计的工作量,结合货场收货量,持续性地向安某提供资金用于支付砍工劳动报酬和生产开销,并非待劳动成果交付后一次性向安某支付定作报酬。安某向各工人支付劳动报酬是以武某向其提供资金为前提的。
法官说法:雇佣关系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时间、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双方当事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干预。综上,法院认定武某与安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付某请求两人共同向其支付劳动报酬不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判决由武某限期向付某支付剩余劳动报酬。
(黄琼 沈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