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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义务让医患关系更和谐

2021-07-14 12:29  来源:西北信息报  字号:T|T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妇刚生完孩子,育婴服务机构就发来“道喜”信息并推荐月嫂服务;患者刚做完手术,康复中心便立即来电自荐;只是去医院整形科挂号面诊,铺天盖地的医美用品推荐消息“轰炸”手机……现实中,如此令人窒息的操作,想必有人经历过。这样的“无缝衔接”,显现出“互联网+”医疗背景下,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面临的种种隐患。

目前,基本上所有的医院都有自己的电子信息库,患者一刷自己的医保卡,所有信息和既往病史就会出现在医生的电脑上,这有利于诊疗的延续性,也为就诊节省了时间,但同时增加了患者个人信息和隐私遭到泄露和不法利用的风险。一旦病情隐私遭到泄露,除了“无孔不入”的骚扰信息外,患者还会在遭受病痛同时受到精神折磨。

患者就医时的安全感该如何维护?民法典出于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进一步强化患者隐私权保护制度,给看病的人一份安心和踏实。

【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妻子在某医院顺产女儿,住院期间,张某连续收到来自某早教机构的电话和短信,向他推介各类服务。张某及其家人之前并未接触过该机构,后得知医院与早教机构有合作,是医院向早教机构提供了产妇的相关信息。

案例二:小田为某整形医院前台护士,因得知前男友与其好友小李建立恋爱关系后心生愤懑,便将小李整形的病例和对比照片发布在朋友圈。小李不堪舆论压力,跳楼轻生,导致一条腿骨折。

案例三:疫情期间,某医院医生将一例境外输入病例的流调报告转发至微信群,导致感染者及相关人员个人信息在网络大面积传播扩散。新冠感染者因信息被泄露而遭遇网络暴力,其家人也接到辱骂信息。

【法官说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西一路法庭庭长任朝霞

“基于诊疗活动的特殊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会了解到患者的基本信息,也会掌握患者的病史、病情等重要的隐私与个人信息。随着健康医疗大数据的使用,患者个人信息保护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考验,民法典很好地回应了这一课题,在一般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作出特别规定加强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障,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任朝霞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设置了保密义务,既包括积极的保密义务,如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等,也包括消极的保密义务,如不得泄露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就公开其相关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如果违反保密义务,则须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如有学术研究或其他正当理由需公开患者病历资料的,必须经患者同意。

民法典对患者隐私权保护的最大亮点在于删除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中“造成患者损害的”这一构成要件。任朝霞解释,民法典作此修改,强化了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保护。民法典实施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以“造成患者损害”为前提。但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下患者往往受到的是难以去评估和鉴定的精神损害,他们很难拿出具体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很难维权成功。民法典删去了“造成患者损害”的前提,即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患者损害,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患者无须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这种不以具体侵害结果为依据、对相关行为进行限制的规定,不仅能督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规范、规范医疗活动,促使我国医疗健康规范发展,而且能更好地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让患者可以安心放心地配合医护人员诊断和治疗,促使医患之间形成良好的信任关系,有助于患者获得最佳治疗效果。

“由于医疗具有公共性,因此患者隐私权保护也具有一定相对性。”任朝霞说,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克减,以维护社会稳定。例如在疫情期间,面临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为保护国家、社会、他人的安全,就可以在合理程度内对患者病情内容及个人信息进行公开,以确保有效阻断病毒传播,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安全。

“上述案例中,患者均拥有对医疗机构及侵权医护人员的请求权。”任朝霞提出,如果隐私被侵犯,受害患者及家属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在法律制度保障基础上,医疗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医疗数据进行保管运营及提供技术支持的单位的监管力度,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医疗环境。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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