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应承担刑事责任吗?
洋县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近日,该院再次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张某好逸恶劳,企图通过支付宝账号、网商银行卡将被骗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挣“工资”,其因触犯刑律被惩处。洋县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自2020年2月起,李某利用银行卡、支付宝等帮助他人转移网络犯罪活动的涉案资金(俗称“走卡”),并按照比例获取报酬,后李某将郑某发展成为下线。郑某又指使本案被告人张某“走卡”,并给张某支付工资。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张某在湖南省某酒店登录郑某的QQ,与上线取得联系后,帮助他人转移网络犯罪活动涉案资金,并通过支付宝账号、网商银行卡将被害人被骗资金88043元转至指定账户,李某、郑某、张某当日获利13850元。案发后,相关涉案人员家属代为退赔赃款65000元。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高额报酬,在他人指使下利用支付宝、银行卡等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之情形。
法官说法: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电信网络犯罪的直接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绝大部分电信网络犯罪都是团伙作案,电信网络犯罪链条化运作的方式更加隐蔽,犯罪分子普遍智商较高、反侦察能力较强,犯罪过程中各环节分工明确,使得各类电信网络犯罪迷惑性更强。如网络赌博、网络借贷、游戏充值、网络骗婚等类型的犯罪案件,犯罪分子往往成立合法公司,在公司名义掩护下组织人员实施电信网络犯罪,且犯罪上线、下线之间实行层级管理,甚至还有详细的业绩考核制度。汉中辖区内已经有多名受害者,且表现出有精准诈骗的特征,精准诈骗的意思即不法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大大地提高了诈骗得逞的可能性。现向广大群众提出三个“不要”:不要向陌生账号汇款、不要点击陌生的网络链接、不要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
(赵永恒 叶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