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通过表决人行道不再增设停车泊位
近日举行的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对《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该《条例》,《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条例》在备受市民关注的停车场规划建设、停车收费、停车行为管理等方面作出诸多规定。
《条例》规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治、科学规划、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道路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并明确规定了“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严格控制、逐步缩减,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人行道上不再增设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已设置的停车泊位应逐步撤销”。
由于近期西安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将进行重大调整,停车工作的主管部门将重新确定。因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停车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会同相关部门对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
在停车场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将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规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应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确定停车场布局和规模,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并将停车场与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