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多渠道筹集租赁房源确保住有所居
为加快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完善西安市租赁住房供应体系,推动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近日印发了《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多措并举筹集租赁房源,有效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据悉,《细则》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租赁住房的规划用地、建设管理等活动。《细则》所称的租赁住房,是指通过新建租赁住房、非住宅用房改建作为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住房等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房源。
新建租赁住房以增量保安居
新建租赁住房是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通过新出让土地、单位自有闲置或低效土地(以下简称自有地)、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工业(产业)园区配套四种方式筹集,以市场配置为主新开工建设的租赁住房。新出让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单宗用地规模原则不少于45亩(3公顷)。出让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拟定建设监管协议,就套型面积、装修标准、租赁运营期等提出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文件,与出让公告一并向社会发布。
《细则》明确,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应重点布局在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科创园区、产业集聚区、商业商务集聚区,以及交通枢纽地区(含轨道交通枢纽站点周边)等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应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承载能力,科学配置社区服务、文化教育和停车位等配套设施,达到人均配建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同等规模普通商品住房标准,配套设施应与租赁住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细则》规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不含临潼、高陵、阎良、蓝田、周至、航空基地)新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按照宗地地上住宅规划建筑面积的5%设定企业自持租赁住房面积,轨道交通枢纽站点半径800米以内的商品住房用地按照宗地地上住宅规划建筑面积的10%设定企业自持租赁住房面积,当地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也可转竞自持租赁住房面积。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时,出让方案中应明确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比例不低于宗地规划建筑面积的5%。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租赁住房以中小户型为主,户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最大户型建筑面积原则不超过90平方米。商品住房配竞企业自持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建设进度不得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商品住房。
改建非住宅类房屋以质量保安居
《细则》指出非住宅用房改建作为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支持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闲置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用房和其他商业用房等非居住类型的现有房屋,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依法改造投入市场运营的租赁住房。非住宅用房改建主体应为房屋所有权人,非房屋所有权人的,应取得房屋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原有建设用地性质和用途、建筑面积等,改建完成后应保证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具备物业管理、给排水、正式供电、采光通风、污水纳管等基本居住条件,满足基本公共服务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要求。改建项目原则上应在租赁住房需求集中、交通便捷、生产生活便利、公共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实施,工业厂房类项目改建前需进行土地污染检测,确保房屋改建后可用于居住使用。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以导向保安居
记者了解到,《细则》提出了多项政策支持西安市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工作。
资金奖补方面,新建租赁住房、非住宅用房改建作为租赁住房、盘活存量住房,可按《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市建发〔2021〕13号)相关规定,申报财政奖补资金。
金融政策方面,支持房地产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结合自身运营现状和财务需求,通过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企业债券等方式融资,有效拓宽融资渠道。
配套政策方面,按照《细则》规定筹集并实际用于居民居住的租赁住房,其水、电、气、暖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供暖标准计价。龚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