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身边的民法典惩罚性赔偿 为知识产权保驾护航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迎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方面,图文、音频、短视频等各类创作百花齐放;另一方面,技术的提升让知识产权侵权有了更多可乘之机。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
为了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创新创造源泉迸发涌流,民法典在作出相关规定时提高了标准、加大了力度,尤其是创新性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为知识产权发展保驾护航。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经营一家美妆店,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压力,她动起了歪脑筋,以远低于市场售价购进了一批与某知名品牌化妆品外观一致的仿冒品,再以“促销”“工厂原单”的名义进行打折销售,一时间销量大增,获利颇丰。消费者使用后产生面部红肿、溃烂现象。后经消费者举报,杨某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该知名品牌化妆品厂商也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杨某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杨某承担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马某系高科技企业A公司的技术骨干,在一次展会上认识了同行业另一家企业老板王某。王某邀请马某到自己的企业任职,并承诺如果能获取A公司的某项商业秘密,可以给马某更高的薪水。马某遂离职加入王某的公司,并在离职前将A公司的商业秘密拷贝后交给王某,王某将该商业秘密投入生产。A公司得知商业秘密被侵害后将王某、马某诉至法院要求惩罚性赔偿。王某、马某为逃避赔偿销毁了会计账册及生产销售单据。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许扬
“由于知识产权是一项无形财产,权利人在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如何主张赔偿,成为困扰权利人的难题。如果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低,不仅会导致权利人损失难以弥补,而且也会因违法成本小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难以得到有效遏制。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侵权者形成威严震慑,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许扬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那么,什么是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又该如何主张惩罚性赔偿呢?许扬解释,惩罚性赔偿是指侵权人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其造成被侵权人实际损害数额,在填平被侵权人损害的基础上提高赔偿数额,以彰显对侵权人侵权行为进行惩罚的制度。依据民法典规定,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包括侵权人主观上故意和侵权情节的严重性两个方面。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其在民法典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故意的认定,《解释》规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并具体列举了六种故意的情形:一是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二是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三是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四是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五是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六是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另外,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同时,《解释》列举了七种情节严重的情形:一是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是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三是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是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是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六是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是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许扬分析,案例一中,杨某销售假冒的化妆品,获利巨大,其行为既侵害了商标利益,同时还侵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案例二中,马某作为A公司前员工伙同王某窃取A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并在A公司提起诉讼后销毁侵权证据,对原公司的知识产权利益构成了侵害,依据《解释》规定,两起案件均满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至于惩罚性赔偿的处罚金额,则要基于个案中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侵权方的获利情况来计算,还要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和具体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等。许扬特意强调,权利人主张惩罚性赔偿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许扬表示,民法典惩罚性赔偿条款的推行,将会有效遏制知识产权侵权易发多发的情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