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切莫人力干预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如果你怎么怎么样,那么我就如何如何”的话,这种对话可能是朋友之间的玩笑——“如果你能追到这个女娃,我就把我的两瓶好酒送给你”;可能是父母对孩子的鼓励——“如果你考进年级前十名,我们就给你买辆自行车”;可能是生意伙伴之间的约定——“如果新产品销售额超过100万元,我就再跟你订购5批原材料……”那么,这样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是否能要求另一方兑现承诺呢?
其实,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民法典中对此就有相关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朱某向朋友柯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好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时间。一段时间后,柯某主动上门要求朱某还款,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斗,后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之后,柯某将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朱某主张自己负债累累,不具备还款能力,且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法院对柯某所主张的朱某向其借款4万元及欠利息的事实予以确认,但认为双方达成的“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约定明确,合法有效,以朱某确不具备偿还能力为由,依法驳回柯某的诉讼请求,建议柯某在条件成就或者在取得被告具有还款能力的相应证据后,另行主张债权。
案例二:甲和乙是邻居,甲正在出售自己的一间铺面,乙得知消息后想要购买。在协商过程中,甲对乙说:“如果明天早上9时之前,有喜鹊停到我家屋檐上,我就把铺面以30万元卖给你。”可当晚甲就后悔了,于是次日一大早,甲就以修补房檐为由架梯子驱赶欲停落在屋檐上的鸟儿。在甲驱赶下,9时前,无1只鸟停落到屋檐上。
【法官说法】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孙义勋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除根据性质不得附条件的之外,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孙义勋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是可以对一些民事法律行为附加相应条件的,可以约定条件成就时对方履行一定义务,也可以约定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此处所附的条件不是法定条件,而是当事人共同约定的,体现的是双方约定一致的意思表示。另外,所附的条件应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如果以一个确定会到来的时间点或期间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限定,就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需注意的是,这种条件事实发生的不确定性应当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仅仅是当事人认为事实发生与否不确定,但实际上必然发生或者不发生的,也不能作为所附条件。当然,也不能以客观上不能成就的事实作为附加条件,如“太阳从西边出来”等,如果以此为条件,则视为无条件。此外,所附条件中的事实应符合法律规定,即具有合法性,违法的或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事项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附加条件,如不能约定以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也不得以结婚、离婚等身份行为作为条件。在上述例子中,“什么时候有钱”和“有喜鹊停到我家屋檐上”就是当事人对相应行为附加的条件,待条件成就后,一方就可以要求对方履行还款和签订铺面买卖合同的义务。
孙义勋说,依据民法典规定,对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为了自己利益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就说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前,一定要让条件自然发展下去,不能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用外界力量干预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否则就会产生相反的法律后果。上述案例二中,甲驱赶鸟儿不让其停落在屋檐上,就属于故意不使条件成立的行为。即便最终没有喜鹊停落到甲的屋檐上,在法律层面,可以认为该条件已经成就,甲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孙义勋表示,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对当事人之间的合法约定进行保护,同时也对一些行为进行规制。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维持正常的民事法律秩序,不要出尔反尔,更不要为了一己私利自作聪明、弄巧成拙。陶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