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招引金融机构驻汉激励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金融业态,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吸引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汉中设立相关机构,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加快推进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制定如下激励办法。
一、工作目标
二、入驻补贴政策
1.设立总行: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总行直属机构:对引进的直属总部的区域性银行业机构,或隶属总部的单设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票据单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中心、业务营运中心等法人机构,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3.设立分行:对引进的银行业机构市级分行,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100万元;对进驻我市的台资、外资银行,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100万元。
4.设立支行:对在我市新设立支行的机构,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50万元。
5.设立村镇银行:对于域外银行业机构或汉中本地银行业机构在汉设立的村镇银行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100万元。
(二)保险业机构
1.设立总公司:对引进的保险业机构在汉中设立总公司,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设立分支机构:对引进保险业机构的二级、三级分支机构(市级机构)、四级分支机构(县区级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开办经费补贴50万元、30万元。
(三)证券业机构
1.设立总公司:对引进的证券业机构在汉中设立总公司,按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单家机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设立分公司:对引进的证券机构分公司或总公司单独设立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如:投行部、研发中心等,一次性给予开办经费补贴100万元。
3.设立支公司或营业部:对引进在我市设立的证券机构支公司或营业部,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30万元。
(四)基金管理公司
对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汉中辖区内募集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200万元;募集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再补贴200万元。对市外引进或新设立且经主管部门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制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在汉中辖区内投资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贴100万元,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再补贴100万元。
(五)其他金融及中介机构
对引进或新设立注册在汉中并纳税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在我市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引进或新设立注册在汉中并纳税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国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法人机构,在我市年纳税额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
三、办公补贴政策
(一)新建办公用房的,市政府按照土地出让价格的10%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
(二)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所缴契税全额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
四、高管激励政策
(二)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在汉中市新购置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10万元;在汉中市租房的免费安排入住人才公寓。
(三)对引进或新设立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对其适龄子女,入学公办学校的,参照《汉中市引进人才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执行。
五、政务支持政策
(二)对新设金融机构提供各项绿色审批便利。新设或引进金融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时,除规定必须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实行预核制,并适当减免相关费用。(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市金融办,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汉中银保监分局)
六、招商奖励政策
(一)引进大型国有或股份制银行注册入驻汉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引进地方性银行、村镇银行等小型银行业机构注册入驻汉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金由单位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二)引进大型国有或股份制保险公司注册入驻汉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地方性保险机构、小型保险业机构注册入驻汉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金由单位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三)引进大型国有证券公司注册入驻汉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引进小型证券机构注册入驻汉中,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金由单位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四)引进管理规模在千亿级别以上的大型基金公司及其他大型金融中介机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引进中小型基金公司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奖金由单位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七、附则
(二)市财政局安排引进金融机构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项管理。年初没有预算安排或预算不足的,按程序报批、追加。引进市级及以上机构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引进的县级及以下机构的奖励资金由所在县区承担。
(三)上述奖励政策与汉中市其他同类性质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政策解读
工作目标:计划通过招引激励,2023年,全市各类金融机构达到130家以上。2025年,全市各类金融机构达到150家以上。主要措施:从金融机构入驻、办公、高管、政务、招商五个方面进行政策激励。
(1)入驻补贴政策:分别就入驻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公司、其他金融及中介机构的行业和不同层次级别给与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办公补贴政策:就入驻金融机构新建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房等给与一定补贴。(3)高管激励政策:对入驻金融机构高管在个人奖励、购房、租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与相关安排。(4)政务支持政策:对新入驻金融机构给与一定政府性开户、财政性资金存储、审批便利和费用减免。(5)招商奖励政策:对在引进金融机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人员,根据引进机构类别,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奖励。该《激励办法》试行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