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销售虚假宣传 该如何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在被告汉中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广东某空调有限公司生产的空调一台,价格为7000元。被告销售人员在向原告进行该型号空调宣传时,按照遥控器使用和维护说明宣传该型号空调有加湿、净化功能,原告基于销售人员的宣传选购了该型号空调。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型号空调不具有加湿和净化功能,遂将这一情况告知被告,并通过电话询问该空调厂家和汉中代理商,均答复该空调不具有加湿和净化功能。原告多次主动找被告沟通未果后,便将被告投诉到城固县消费者协会,但被告始终不愿接受原告的赔偿要求。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购买空调价款的3倍作为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虽被告辩称是按照厂家统一培训模式进行宣传,且事后积极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公司作为销售者,其公司销售人员宣传该机型具有加湿和净化功能与商品实际功能不符,致使原告作出不符合其真实意思的消费选择,被告的销售行为欺诈误导了原告,已对作为消费者的原告构成虚假宣传,原告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的事实成立,依法有据。但鉴于审理中原告自愿要求被告按照购买商品价款7000元的2倍赔偿14000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确认。故城固法院判决被告汉中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1400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韩鹏鑫 杨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