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陵”范围修建人造景观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近日,记者从陕西省文物局了解到,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区分,并增加了秦始皇陵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有关保护工作的规定。同时,对秦始皇陵保护机构的职责进行细化完善。
《条例》明确,秦始皇陵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标志和界碑;禁止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进行拍摄活动;禁止设置影响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户外广告和其他构筑物;禁止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禁止违法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等行为,可由临潼区文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秦始皇陵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破坏历史风貌建设工程;建设污染秦始皇陵及其周边环境设施;修建、仿造歪曲历史、损害秦始皇陵真实性的人造景观、景点;其他可能影响秦始皇陵安全及其周边环境的行为。
除因特殊保护外,秦始皇陵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秦始皇陵发掘出土的文物。鼓励支持采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等创新文物展示方式,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