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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在法律上应有哪些待遇

2015-03-17 09:55  来源:长安青年网(http://www.changanyouth.cn/)  字号:T|T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在怀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马上就要到期了,公司能否就此解除合同?产假期间是否可以领薪?随着“三八节”的到来,女职工在职场上的权益也受到关注。

昨天,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很多女职工的权益保护,在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里都有明文规定,尤其是对于生育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保护,都有专门的条款。趁着“三八节”,市妇联、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倡议:关爱女性,要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维护女职工特别权益。

“近期收到的一起案例是一名28岁的女工怀孕了,她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很快就要到期。公司因此要跟她终止劳动合同,女工来我们这里咨询是否合理。按规定,这家公司必须要将合同期顺延到这名女职工哺乳期满才能终止。经过协商,公司也同意了,这名女职工感慨幸亏来进行咨询了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说,无论企业还是女职工,希望都能提高意识,共同维护女性的权益。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特别规定》已经公布实施近一年了,不过有的女性对这些法规并不是很了解,希望通过“三八节”的倡议,让大家更了解维护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更主动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特别规定》以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加强了对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简单总结起来可以称为“1234”,都是非常实用的条款:

1个应当: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的哺乳时间。2个不得: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因为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职、或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3个增加:女职工难产增加15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增加15天产假;每多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个小时哺乳时间。4个享受:享受98天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已参保的,享受生育保险基金。

据了解,新《特别规定》实施一年来,全市共收到女职工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案件8件,主要集中在产假待遇、哺乳期工作安排等方面。通过市劳动监察部门宣讲相关法律规定,企业都进行了自觉纠正。

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适用于我国境内全民、集体企业、民办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乡镇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人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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